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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您已進入視窗區(qū)5 【一家之言】產品對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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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1:48:53 -
來源: 本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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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于2021年10月4日對In re Surgisil案作出裁決,重申了產品對美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制作用。 SurgiSil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No. 29/491,550請求保護“如圖所示和描述的唇部植入物的裝飾性設計”。審查員以缺乏新穎性為由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02條駁回了該申請?,F有設計是Dick Blick產品手冊所披露的一種稱為 “stump”的藝術工具。所述工具用于抹平和混合大面積的粉或炭。 申請人向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提出申訴,認為Blick藝術工具不構成現有設計,因為它披露了一種與唇部植入物“非常不同”的產品。但是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維持了駁回決定,認為“忽略權利要求對產品的指定是適當的”,“對比文件是否屬于類似領域與該對比文件是否影響新穎性無關”。 在起訴到法院后,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上述駁回決定。法院認為,美國專利法第171條只允許對“產品的設計”授予外觀設計專利,而由于該權利要求僅限于唇部植入物,藝術工具不能成為影響其新穎性的現有設計。因此,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限于唇部植入物的外觀設計而不能擴展到包括其他產品的外觀設計。 此案提醒中國申請人,在美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時候需要小心地確定申請名稱、權利要求以及相關說明性文字。如果希望外觀設計專利涵蓋較寬泛的產品,則需要積極尋找較為上位的產品名稱,甚至不得不申請多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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