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0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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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4號),涉及我市6家經營企業(yè)?,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長安莫昌食品店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2年4月13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檢驗報告№:B202204gddg-32349),當事人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2年4月13日)鉛(以Pb計)項目實測值為0.15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叁拾伍元整(¥35);二、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叁仟零叁拾伍元整(¥3035)?!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07088號) 。 (三)原因排查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當事人進貨后回來就直接放到貨架上,用泡沫箱墊著,顧客購買的時候用袋子稱重帶走的,期間沒有接觸重金屬,所以導致該批次姜不合格是種植的時候造成的。 二、東莞市長安謝記蔬菜店銷售的菠菜(購進日期:2022年4月21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檢驗報告(№:B202204gddg-32410),當事人銷售的菠菜(購進日期:2022年4月21日)毒死蜱的項目標準指標為≤0.02mg/kg,實測值為0.2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金額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肆拾捌元(¥48);二、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叁仟元(¥3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叁仟零肆拾捌元(¥3048)。《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07089號)。 (三)原因排查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當事人采購的上述菠菜量都不多,沒有也沒必要添加毒死蜱,所以導致上述菠菜的毒死蜱項目不合格是在種植過程造成的。 三、東莞市昌盛眼鏡制造有限公司采購和使用的生姜(購進日期:2022年4月20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檢驗報告》(No:B202204gddg-34612),當事人采購的生姜(購進日期:2022年4月20日)噻蟲胺的項目標準指標為≤0.2mg/kg,實測值為0.54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鉛(以Pb計)項目標準指標為≤0.1mg/kg,實測值為0.2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決定對當事人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情況: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食堂排查,當事人食堂能提供供貨商信息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抽檢不合格批次的生姜的送貨單據復印件1份,《農藥殘留檢測儀報告》復印件1份,當事人食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食堂在貯存、使用生姜時沒有添加任何農藥、添加劑,因此,噻蟲嗪、鉛項目不合格可能是上游環(huán)節(jié)造成的。 四、東莞市長安麗強蔬菜檔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2-04-14)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檢驗報告№:B202204gddg-32364),當事人銷售的姜(購進日期:2022-04-14),經抽樣檢驗,鉛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銷售鉛含量超標的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金額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減輕處罰。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所得貳拾陸元肆角(¥26.4);二、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叁仟元(¥3000)的罰款。以上罰沒款合計叁仟零貳拾陸元肆角(¥3026.4)?!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07091號)。 (三)原因排查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當事人采購的量不多,沒有也不可能添加鉛,導致上述姜的鉛項目不合格是在種植過程造成的。 五、東莞市長安 祥發(fā)水果商行銷售的手工蛋糕(生產日期:2022年3月26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檢驗報告№:B202204gddg-33752),東莞市長安 祥發(fā)水果商行銷售的手工蛋糕(生產日期:2022年3月26日),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手工蛋糕1.14kg;二、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零捌元整(¥108);三、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人民為伍仟元整(¥5000)的罰款。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幣伍仟壹佰零捌元整(¥5108)?!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07074號) (三)原因排查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當事人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進貨回來就放到箱子里售賣,保存條件也合適,所以導致該批次手工蛋糕不合格是運輸的時候造成的。 (四)其他情況:我局已將抽檢不合格案件線索移送到供貨商所屬轄區(qū)監(jiān)管部門。 六、東莞市長安好上山百貨店銷售的美國青豌豆(生產日期:2021年12月01日) (一)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檢驗報告№:B202204gddg-33660),當事人銷售的美國青豌豆(生產日期:2021年12月01日)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實測值4.9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中檢達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經營上述不合格的美國青豌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采購上述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采購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美國青豌豆1.582kg;二、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零貳元貳角(¥102.2);三、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的罰款。四、對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幣壹萬零壹佰零貳元貳角(¥10102.2)?!缎姓幜P決定書》:(東市監(jiān)罰[2022]07085號) (三)原因排查情況:該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進行認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說明》:經當事人排查,當事人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該店分析是該店買回來后,天氣炎熱,儲存不當,就導致這個酸價值超標。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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