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8-30 10:53 -
来源: 本网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
分享到:
提示:您已离开导航区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3号),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朗森林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
(一)东莞市大朗森林百货店销售的“沃柑”(购进日期:2024-04-2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醚甲环唑项目及联苯菊酯项目。
(二)东莞市大朗森林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即时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召回;另截至结案时我局未接到有关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投诉举报或有关报道。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00.80元;三、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300.80元。(东市监罚〔2024〕090711C114号)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店的农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召回,该店认为涉检批次食品不合格是生产环节所致。
(四)由于该店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文件,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农产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