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2號),涉及我鎮(zhèn)1家經營者。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道滘國偉包子店銷售的白饅頭(自制,加工日期:2023年6月13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當店鋪銷售的白饅頭(自制,加工日期:2023年6月13日),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深圳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店鋪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白饅頭(自制)檢出含有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guī)定不得使用的糖精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共制售該批次“白饅頭”15個,已全部售出,違法所得為15元。鑒于當事人被我局查處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根據《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壹拾伍元(¥15元);二、對當事人處罰款貳仟元(¥2000元)的。以上罰沒款合計貳仟零壹拾伍元(¥201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3〕250925A25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店鋪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添加劑時沒有認真查看標簽說明,制作白饅頭的過程中使用了含有糖精鈉成分的食品添加劑,導致抽檢不合格,該店鋪已進行整改,認真學習食品安全知識,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劑。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