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6號),涉及我鎮(zhèn)1家經營者。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道滘東梅肉丸檔銷售的肉卷(抽檢日期:2023年9月20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檔鋪銷售的肉卷(抽檢日期:2023年9月20日),檢出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檔鋪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肉卷”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肉卷”3.5公斤,已售罄。鑒于當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肉卷”的進貨單、產品檢驗報告、供貨商及生產廠家資質證明復印件等材料,能如實說明該批次“肉卷”的進貨來源,證實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能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肉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3〕251219A02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肉卷”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檔鋪經營者認為該批次的“肉卷”是整包從有資質的供貨商處購進的,儲存條件是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在銷售過程不會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因此該批次“肉卷”檢驗不合格應該是其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檔鋪導致的。我局已將食品抽檢不合格的相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