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街鎮(zhèn) / 中國東莞道滘鎮(zhèn)欄目 / 專題專欄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食品藥品安全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25A10)

發(fā)布日期:2023-08-14 16:06:51 來源:本網(wǎng)
【字體: 打印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5號),涉及我鎮(zhèn)1家經營者?,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東莞市道滘玉松海鮮檔銷售的泥猛魚(購進日期:2023年4月20日)

  抽檢基本情況:經抽樣檢驗,該檔口銷售的泥猛魚(購進日期:2023年4月20日),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yè)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廣東省食品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食品檢驗站)。

  行政處罰情況: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檔口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的泥猛魚檢出含有農業(yè)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規(guī)定不得檢出的呋喃唑酮代謝物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泥猛魚4.4公斤,以70元/公斤的價格全部銷售完畢。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資質證明及對應的進貨單據(jù),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證據(jù)表明其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能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我局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3〕250810A01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涉案批次的農產品進行召回,同時認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報告》:經排查,該檔口經營者認為該批次泥猛魚進貨后,直接在檔口進行銷售,未添加任何獸藥,因此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應該是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口導致的。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相關文件:

相關文章: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