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坑农业园滩美湖管理范围划定调整成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东坑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整农业园滩美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
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河道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二、管理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禁止损毁水工建筑、管理线桩(界碑)、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及水利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坑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0769)83381659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