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0]11號
深圳天成萬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王道會、王小莉與第一被申請人深圳天成萬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深圳市東方銀座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本庭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后,由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劉毅聰審理,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yīng)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0年3月3日上午的庭審,本庭于2020年3月4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266號-267號《終局裁決書》。鑒于深圳天成萬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營業(yè),且法定代表人胡婷婷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天成萬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266號-267號《終局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共同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已解除;2、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由第一、第二被申請人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請人:工資合計14400元、傭金提成合計8900元、團隊管理津貼645元、假日出單紅包300元。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