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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雯訴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裁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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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0]18號

  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劉嘉雯與被申請人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一案,本庭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由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劉毅聰審理,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沒有應(yīng)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0年3月11日9時30分的庭審,本庭于2020年3月12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295號《仲裁裁決書》。鑒于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fàn)I業(yè),且法定代表人謝棟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紅上財富(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送達(dá)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0]295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rèn)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19年11月22日已解除。2、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一)2019年7月1日至11月22日工資35546.1元;(二)經(jīng)濟(jì)補償17554.8元。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當(dāng)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dāng)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dāng)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張貼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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