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
公告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160號
張海萍:
申請人陳忠林與第一被申請人東莞市華洋特鋼制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張海萍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錢子玲審理,第二被申請人張海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應訴和提交答辯書,也沒有參加2024年7月1日15時的庭審,本庭于2024年7月19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329號《仲裁裁決書》。鑒于第二被申請人張海萍下落不明且難以聯系,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請人張海萍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329號《仲裁裁決書》,第二被申請人張海萍見公告后可聯系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329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內容為:1、確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23年9月8日已解除。2、由第一、第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2023年2月26日至9月8日工資差額27100元。3、駁回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注:
2、仲裁庭組成人員: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錢子玲。
3、當事人基本情況:
(1)申請人:陳忠林;
(2)第二被申請人:張海萍,住所:廣東省廣寧縣洲仔鎮(zhèn)白沙村委會寨尾村。
2024年7月25日(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