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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稂樂清訴唐海林裁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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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

  

  東勞人仲院東城庭公字〔2024190

  唐海林

  申請人稂樂清被申請人唐海林(已注銷的東莞市東城澤洪餐飲店的經(jīng)營者的勞動爭議一案,本庭受理后由仲裁員鄭康琦、書記員鄧德鋒審理,本庭于2024823日已作出了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574號《終局裁決書》。鑒于你下落不明且難以聯(lián)系,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十條,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本庭決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達裁決書。為此,公告如下:

  一、被申請人見公告后,可到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東城仲裁庭領取裁決書。

  二、東勞人仲院東城庭案字〔20241574終局裁決書的裁決內(nèi)容為:1、確認申請人與東莞市東城澤洪餐飲店的勞動關系于2023915日已終止,并終結(jié)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2、由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通知并支付申請人如下款項:(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4423.4;(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6346.2;(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5384.8元;42023529日至910停工留薪期工資10690.12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6住院護理費1950元;3、駁回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的其它請求。

  三、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終局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裁決。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終局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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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1、本庭地址:東莞市東城大道571號東城經(jīng)濟服務大樓東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1樓。

  2、本庭聯(lián)系電話及聯(lián)系人0769-22008260,鄭康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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