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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6號),涉及東城街道2家經(jīng)營者?,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廣東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東莞東城萬達店銷售的“淡水鱸魚”
?。ㄒ唬?span lang="zh-CN">位于廣東省東莞市東城街道東縱路東城段208號東城萬達廣場1棟負103室的廣東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東莞東城萬達店銷售的“淡水鱸魚”(購進日期:2024年06月14日),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
(二)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該店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該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磺胺類(總量)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淡水鱸魚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該批次食品進貨時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能提供該批次食品的供貨商資質、進貨單據(jù)、合格檢驗報告以及自檢合格憑證等材料。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配合我局執(zhí)法人員調(diào)查取證工作,目前未收到相關人員食用了上述不合格淡水鱸魚后出現(xiàn)身體不適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4﹞180710017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教育。
(三)該店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食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磺胺類(總量)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店導致的。
?。ㄋ模┪揖纸拥讲缓细駲z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轄區(qū)監(jiān)管部門。
二、東莞市東城仲光蔬菜檔銷售的“山藥”
?。ㄒ唬?span lang="zh-CN">位于東莞市東城街道主山塘邊頭村塘一街增5號塘邊頭市場B區(qū)39號鋪的東莞市東城仲光蔬菜檔銷售的“山藥”(購進日期:2024年07月15日),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合格。
?。ǘ┪揖謭?zhí)法人員對該檔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該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銷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山藥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主動發(fā)布召回公告,積極配合我局執(zhí)法人員調(diào)查取證工作,目前未收到因食用該產(chǎn)品造成損害的客戶反饋的信息,其違法行為未造成明顯的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參照《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我局責令其改正,并決定對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當事人進貨時沒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二、對當事人銷售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山藥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元(¥100)并處罰款叁佰元(¥300)。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肆佰元(¥400)(《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4﹞180929156號)。
?。ㄈ┰?span lang="zh-CN">檔自查分析上述批次食品在購進及銷售時沒有做任何改變食品性質的措施或非法添加,食品存放位置周邊無污染源。因此其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合格是其他環(huán)節(jié)造成的,而不是該檔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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