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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東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第三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市規(guī)劃、住建、城管、交警、交通、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及停車設施所在地的園區(qū)管委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協(xié)同監(jiān)管機制,做好停車設施規(guī)劃、建設、管理等工作,協(xié)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取得經營資質。列入本實施細則第七條具有政府性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經營者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費的,除辦理工商登記外還須得到停車設施物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應當遵循改革創(chuàng)新、市場取向、放管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六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貫徹執(zhí)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
(二)有利改善城市環(huán)境;
(三)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建設運營成本以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條 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具體價格管理形式由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一)依法施劃的道路的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設施;
(四)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五)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yè)停車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項目。
第八條 除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管理: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guī)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tǒng)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fā)利用等因素協(xié)議確定。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應當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xié)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設施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確定。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停車設施經營者按規(guī)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對服務對象開放的配套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jié)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當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yōu)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第十一條 積極推行不同區(qū)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機動車停放服務差別收費。
不同區(qū)域停車設施,應當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fā)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qū)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qū)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qū)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qū)域停車設施,區(qū)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yōu)惠,鼓勵對新能源汽車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yōu)惠。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不同車型或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不同計費方式及不同時段等計費,具體計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摩托車、小車、大車、超大型車四類車型區(qū)別計費。小車為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大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xù)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
(三)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白天和晝夜,白天時段為8:00(含)至18:00(含),夜間時段為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但跨時段前后不同收費標準的差異不應過大。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如下減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屬于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以及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其他停車設施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具體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2.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y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3.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二)鼓勵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置免費停放時限。
(三)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huán)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鼓勵社會公共(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機動車停放服務。
(四)機動車輛因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車設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間產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應按指定停車設施收費標準執(zhí)行,并由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
第十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第三章 停車收費行為監(jiān)管
第十五條 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設置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法、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機動車進入停車設施時,停車設施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記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交納停放服務費,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票據。
第十六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guī)則,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jiān)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結合實際通過制定或指導交易雙方制定行為規(guī)則、發(fā)布價格行為規(guī)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第十七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政策;
(二)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guī)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實施價格欺詐行為,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需求者與他人進行交易;
(四)其他違法違規(guī)價格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7月26日?!蛾P于轉發(fā)<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東府〔2010〕23號)、《東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