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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1900007330010D/2021-01292 分類:
發(fā)布機構: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09
名稱: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文號: 東府辦〔2021〕34號 發(fā)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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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21-07-13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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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辦〔202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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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東莞市

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9日


東莞市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發(fā)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xiāng)困難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20〕18號)和《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粵府辦〔2021〕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在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fā)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fā)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市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guī)定提供救助。

  具備前款第二條所列情形的家庭和個人,如本辦法未能解決或解決后仍不能滿足訴求的,可按照“民生大莞家”政策操作指引給予兜底或補充。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應救盡救、及時施救,量力而行、盡力而為,信息公開、合理公正,政府救助、社會幫扶”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市、鎮(zhèn)分級負責制。

  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負責做好本轄區(qū)內臨時救助受理、審核、審批、長期公示,以及發(fā)放臨時救助金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主動發(fā)現、救助申請、調查核實、公示等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本級臨時救助資金,對市民政局提出的下一年度臨時救助金預算進行審核,下達預算指標,對資金支出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醫(yī)保、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以及市慈善會、市醫(yī)療救濟基金會、市教育基金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等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緊密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zhí)法中發(fā)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第九條 監(jiān)察、審計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臨時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章  救助對象及分類

  第十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十一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y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6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當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規(guī)定。主要包括:

 ?。ㄒ唬┮蛟诰硟冉邮芷胀ǜ咧?、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我市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6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ǘ┮蛟卺t(y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yī)療保險、醫(yī)療救助及醫(yī)療救濟后,其個人負擔的醫(yī)療必需總費用(家庭中有2人以上患者的可合并計算),超過該家庭年度可支配總收入的30%,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6個月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ㄈ┦忻裾趾透麈?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認定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第十二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指因突發(fā)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申請臨時救助之日前1個月內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ㄒ唬┙谕话l(fā)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ǘ┰馐芗彝ケ┝虮O(jiān)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jiān)護的;

 ?。ㄈ┢渌厥庠蛟斐苫旧钕萑肜Ь常枇⒓床扇【戎胧?,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ㄋ模┰谏暾埰渌鐣戎虼壬凭戎倪^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四章  申請受理及審核審批

  第十三條 認為符合支出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xiāng)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提出臨時救助申請,或可通過“12345”政府服務熱線、“莞家政務”微信公眾號、市民服務中心、鎮(zhèn)街政務服務中心、村(居)黨群服務中心等“民生大莞家”訴求征集渠道初步提出申請意向,再按“民生大莞家”項目辦理流程轉相關部門處理。

 ?。ㄒ唬┥暾?。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代身份證及戶口簿;非莞戶籍的申請對象還需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家庭成員在特定時間段內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

  2.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殘疾人證、診斷證明、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發(fā)票、收據等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3.《東莞市臨時救助申請表》。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二)受理。由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統一歸集接收不同渠道提出的臨時救助申請,在2個工作日內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申請人符合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我市城鄉(xiāng)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有關規(guī)定的,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原則上不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對受理的臨時救助申請,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由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評估,并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yǎng)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家庭成員中無戶籍的,在申請臨時救助中不要求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等資料,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ㄈ徍藢徟?。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自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由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如通過“民生大莞家”途徑救助的,按照“民生大莞家”相關操作指引執(zhí)行;其他途徑按照對應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ㄋ模┕?。獲得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和村(居)民委員會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

  第十四條 符合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急難型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事故發(fā)生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fā)現轄區(qū)居民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在接到“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統轉接、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報告的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一)申請。救助對象參照前款第十三條所列途徑提出救助申請,提交材料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因特殊情況救助對象本人無法辦理相關手續(xù)的,可由受托人或相應法定義務人代理。

 ?。ǘ┦芾砑皩徍藢徟?。因救助對象在救治過程中去世、長期無法恢復意識且無法查找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xù),或有其他急難情形的,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huán)節(jié),并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實施救助時收集登記救助對象個人基本信息、救助事由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審批,并將審批合格名單及申請材料報送市慈善會;市慈善會在收到審批合格名單及申請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臨時救助金撥付,并將臨時救助金撥付情況反饋至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完善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按規(guī)定補齊經辦、審批簽字、蓋章手續(xù),并將照片、視頻等佐證資料及書面情況說明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ㄈ┕?。獲得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的情況,市慈善會應當將救助對象享受的救助情況在其官方平臺進行1個月公示;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和村(居)民委員會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1年。

  第十五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方式包括:發(fā)放臨時救助金、發(fā)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

  (一)發(fā)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fā)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由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或市慈善會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及時發(fā)放到位。出現以下情形時,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人或監(jiān)護人未能取得聯系,或雖已取得聯系但無法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個人賬戶的,可以現金形式發(fā)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身體不便,或其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賬戶存款的。

  以現金形式發(fā)放臨時救助金,應當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并合影,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ǘ┌l(fā)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fā)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fā)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ǎng)、孤兒養(yǎng)育、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或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救助條件的,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協助其申請相應的救助;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fā)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yè)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向其提供轉介服務。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獲得的臨時救助金,原則上不低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根據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實際情況,按以下標準分別給予臨時救助。

 ?。ㄒ唬┲С鲂团R時救助對象救助標準

  1.教育支出型對象:因教育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中的學生每人按照最高不超過3個月現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2.醫(yī)療支出型對象:因醫(yī)療支出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中的患者每人按照最高不超過6個月現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3.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其家庭困難情況酌情給予救助,每個家庭按照最高不超過3個月現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4.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fā)放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市、鎮(zhèn)街(園區(qū))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救助額度。

  (二)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救助標準

  1.急難型救助對象以其個人或在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單位,家庭成員每人按照最高不超過3個月現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

  2.急難型救助對象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員死亡的,對該家庭一次性給予5萬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員傷殘的,以5萬元為基數,參照我市自然災害傷殘等級及救助比例給予救助。

 ?。ㄈ┡R時救助申請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等認定范圍和計算方法,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九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分級負責制,由市、鎮(zhèn)街(園區(qū))財政按3:7比例分擔。

  第二十條 支出型臨時救助市級負擔資金實行當年預撥,次年清算。每年年度預算批復后,市民政局對上年臨時救助資金開展清算工作,并按照當年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上報的臨時救助對象預估人數和清算結果,預撥全年市級負擔經費。

  急難型臨時救助全年預算資金,由市民政局一次性撥付至市慈善會賬戶,由市慈善會用于急難型臨時救助。市慈善會要積極引導在該會設立的社會捐贈專項基金投入到臨時救助工作,在預算資金不敷使用時,及時使用其募集的慈善資金支持臨時救助工作。年度結束后,市慈善會應配合市民政局核算急難型臨時救助支出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負擔資金情況,提交給市財政局,由市財政與鎮(zhèn)級(園區(qū))財政結算。

  第二十一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每季度向市民政局報送本轄區(qū)臨時救助人數、發(fā)放資金數據及發(fā)放憑證復印件,市民政局對報送的數據進行審核存檔。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二條 市、鎮(zhèn)街(園區(qū))兩級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三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yōu)勢,在對象發(fā)現、專業(yè)服務、發(fā)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細化相關措施,積極培育發(fā)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xù)救助。

第八章  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建立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fā)放名冊等臨時救助工作檔案,并加強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民政局應完善監(jiān)督制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并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抽取部分臨時救助對象開展入戶調查。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局及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將臨時救助政策、辦事程序、臨時救助金發(fā)放情況向社會公示,并設立臨時救助工作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單位應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市民政局設立舉報電話:0769-22832536(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獲得臨時救助的,或臨時救助經辦人員不依照本辦法辦事的,可隨時撥打舉報電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騙取的錢款,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guī)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后,由于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信息系統數據局限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范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后,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fā)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在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范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部署要求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