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您已进入导航区1,本区域含有7个链接,按下Tab键浏览信息
-
2024-09-10 11:23 -
来源: 本网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
分享到:
提示:您已离开导航区1
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1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销售的“百合干”
(一)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销售的“百合干”(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佳香副食店销售的“百合干”(购进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823A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生产环节添加过量含硫的食品添加剂导致抽检不合格。
二、东莞市横沥笑笑蔬菜店销售的“葱”
(一)东莞市横沥笑笑蔬菜店销售的“葱”(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笑笑蔬菜店销售的“葱”(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90725C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经该店分析,是种植环节中过度添加农药导致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