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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横沥)应急罚〔2023〕危化股-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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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张某亮(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09*****2)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6日经检查发现,你租用横沥镇新四村新四新围二路一巷15号出租屋作为仓库储存了以下物品:高端环氧地坪涂料(平涂淡灰)25KG/桶,约30桶、底固化剂 200KG/桶,约4桶、高端环氧地坪涂料(平涂剂)6KG/罐,约30罐、NPEL128(蓝桶)240KG/桶,约20桶,仓库中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且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根据检测鉴定报告(№.24202300506、№.24202300505),高端环氧地坪涂料(平涂淡灰)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高端环氧地坪涂料(平涂剂)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属于危险化学品。你在仓库中储存危险物品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第 5.2.2 项相关规定;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8.4.3 项相关规定。你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4、《查封扣押决定书》;5、《抽样取证凭证》;6、《鉴定委托书》和《检测鉴定报告》;7、现场检查图片;8、《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参考《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6项第2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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