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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10:39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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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黄某军(身份证号码:432902197808*****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租用的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场所车间内储存有甲醇、醋酸正丁酯、叔丁酯、固化剂等疑似危险化学品,并且有两台搅拌机、两个储存库(冷藏库)和两台电子称等设备。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场所冷藏库内存放物品疑似危险化学品:固化剂(蓝桶)、固化剂(白桶)、叔丁酯(白桶)、叔丁酯(蓝桶)进行抽样取证,抽样后经你签名确认,我局委托黄埔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鉴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鉴定,你场所内存放的固化剂(白桶)、叔丁酯(白桶)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列明的化学品,根据鉴定报告委托编号(№.24202300550)、№.24202300551),固化剂(白桶)属于易燃液体类别2,叔丁酯(白桶)属于易燃液体类别3。你租用的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资质证书,现场发现你场所生产车间存在搅拌作业行为。经调查确认,你在场所内生产上述的固化剂(白桶)是产品,存在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查封扣押决定书》;4、《抽样取证凭证》;5、《鉴定委托书》和《检测鉴定报告》;6、《调查询问笔录》;7、现场检查图片和视听等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和参考《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 版)第38项裁量标准第1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