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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东横沥)应急罚〔2024〕执法股-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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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木邦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63PJXK)

       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糖厂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福业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木邦家具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窦某、李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作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东莞市木邦家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检查记录》(编号:(东横沥)应急现记〔2024〕执法股-12 号),现场拍摄的照片;3.该公司主管谢某、五金部主管黄某、焊工窦某和李某四人的《调查询问笔录》;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证明作业人员窦某和李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5.该公司主管谢某、五金部主管黄某、焊工窦某和李某四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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