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48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经营的“黄花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经营的“黄花鱼”(购进日期:2020年6月2日),6-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经营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本局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240821008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购物广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购物广场认为该批次“黄花鱼”不是自己生产的,6-氧氟沙星也不是自己添加进去,所以该批次“黄花鱼”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黄花鱼”可能是生产环节或运输环节违法使用6-氧氟沙星造成的,而不是该购物广场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分别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