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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15:28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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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5号),涉及企石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联策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鲜鸡蛋
东莞联策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鲜鸡蛋(购进日期:2024-04-29),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堂进行了立案调查,该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4〕310701002号)。
该食堂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食堂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是养殖过程添加过量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企石华金菜档经营的白萝卜
东莞市企石华金菜档经营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4-05-27),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36元;3、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处26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263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310815002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该档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