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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15:29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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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7号),涉及企石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钟金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东莞市企石钟金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4-05-24),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16元;3、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处2600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261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4〕310819007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食品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该档未添加任何添加剂,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是种植过程中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