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7期),涉及我市3家經營單位?,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寮步志蓉蔬菜檔銷售的“蔥”
(一)抽檢基本情況。東莞市寮步志蓉蔬菜檔銷售的“蔥”(商標:/,規(guī)格:/,購進日期:2023-09-14)產品,毒死蜱項目不合格。
(二)對經營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采購憑證和涉案產品的快檢報告,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同時,當事人本次違法行為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免予處罰的情形,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產品的毒死蜱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貨商質量控制不嚴所致,而不是當事人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產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jiān)管部門。
二、東莞市寮步許鎮(zhèn)秋魚檔銷售的“馬鮫魚”
(一)東莞市寮步許鎮(zhèn)秋魚檔銷售的“馬鮫魚”(商標:/,規(guī)格:/,購進日期:2023-7-20)產品,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經營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對于當事人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案發(fā)后采取了對場內產品進行大排查、主動召回涉案產品等措施,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屬于減輕處罰的裁量情形。同時,當事人本次違法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況,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進行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16元;2、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3〕081009Z0123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當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產品在進貨和銷售時均符合其貯存條件,上述批次“馬鮫魚”的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貨商在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質量控制不嚴所致,而不是當事人導致的。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我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已將不合格產品有關情況通報供貨商所在地監(jiān)管部門,并將涉案線索移送公安部門。
三、東莞市寮步景順灌湯包子店經營的“南瓜饅頭(自制)”
(一)東莞市寮步景順灌湯包子店經營的“南瓜饅頭(自制)”(商標:/,規(guī)格:/,加工日期:2023-9-21)產品,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經營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較低,且當事人案發(fā)后采取了對場內產品進行大排查、主動召回涉案產品等措施,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屬于減輕處罰的裁量情形。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0.33元;2.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3〕081227Z1372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立即對已銷售的該批次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并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導致該產品抽驗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添加了含有糖精鈉成分的食品添加劑。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