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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石碣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0513號)
  • 2023-09-26 16:41
  • 來源:中國東莞石碣鎮(zhèn)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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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監(jiān)督抽檢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39號),涉及我鎮(zhèn)轄區(qū)內4家經營企業(yè)?,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莞市石碣宗瑚冰鮮檔經營的泥鰍

(一)東莞市石碣宗瑚冰鮮檔經營的泥鰍(購進日期:2023年04月17日),①氯霉素;②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huán)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

(二)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有提供產品進貨臺賬、進貨票據、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文件等材料,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涉案產品來源真實,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不罰〔2023〕050727015號)。

(三)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食品進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該批不合格產品是由于養(yǎng)植商添加某些化學物質原因所致。針對上述問題,當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學習食品相關法律法規(guī)。二是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按要求儲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二.東莞市石碣黃作源鮮魚檔經營的鱸魚

(一)東莞市石碣黃作源鮮魚檔經營的鱸魚(購進日期:2023年04月18日),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

(二)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較小,暫未收到因食用涉案產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報告,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減輕裁量情形,參照《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3】050809385)。

(三)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食品進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該批不合格產品是由于養(yǎng)植商添加某些化學物質原因所致。針對上述問題,當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學習食品相關法律法規(guī)。二是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按要求儲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三.東莞市石碣海百匯水產檔經營的白貝

(一)東莞市石碣海百匯水產檔經營的白貝(購進日期:2023年04月20日),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

(二)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較小,暫未收到因食用涉案產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報告,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減輕裁量情形,參照《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3】050816393)。

(三)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食品進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該批不合格產品是由于養(yǎng)植商添加某些化學物質原因所致。針對上述問題,當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學習食品相關法律法規(guī)。二是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按要求儲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四.東莞市石碣海百匯水產檔經營的泥猛魚

(一)東莞市石碣海百匯水產檔經營的泥猛魚(購進日期:2023年04月21日),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

(二)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較小,暫未收到因食用涉案產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報告,社會危害性較小,屬于減輕裁量情形,參照《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四款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事實和裁量,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市監(jiān)處罰【2023】050816393)。

(三)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食品進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該批不合格產品是由于養(yǎng)植商添加某些化學物質原因所致。針對上述問題,當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學習食品相關法律法規(guī)。二是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按要求儲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東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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