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0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海英蔬菜店销售的黄瓜(青瓜)产品
东莞市石排海英蔬菜店销售的黄瓜(青瓜)产品(购进日期:2024-5-23),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低,发出通知召回涉案食用农产品,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店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该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18);三、对该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贰佰元(¥22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捌元(¥221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910B05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对黄瓜(青瓜)使用乙酰甲胺磷,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引起。以后会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石排崇标蔬菜商店销售的茄子产品
东莞市石排崇标蔬菜商店销售的茄子产品(购进日期:2024-5-28),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该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二、该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属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低,发出通知召回涉案食用农产品,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店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50);三、对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仟贰佰元(¥22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22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20912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氧乐果到涉案茄子中,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引起。以后会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石排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