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公祭辦法
(2014年3月31日民政部令第52號公布 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緬懷紀念烈士,弘揚烈士精神,做好烈士公祭工作,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烈士公祭是國家緬懷紀念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英勇犧牲烈士的活動。
第三條在清明節(jié)、國慶節(jié)或者重要紀念日期間,應當舉行烈士公祭活動。
烈士公祭活動應當莊嚴、肅穆、隆重、節(jié)儉。
第四條舉行烈士公祭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條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在烈士紀念場所舉行。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在同一烈士紀念場所舉行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合并進行。
第六條烈士公祭活動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沂抗阑顒訒r間、地點;
(二)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及其現場站位和著裝要求;
?。ㄈ┝沂抗纼x式儀程;
?。ㄋ模┝沂抗阑顒拥慕M織協(xié)調、宣傳報道、交通和安全警衛(wèi)、醫(yī)療保障、經費保障、禮兵儀仗、天氣預報、現場布置和物品器材準備等事項的分工負責單位及負責人。
第七條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安排黨、政、軍和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組織烈屬代表、老戰(zhàn)士代表、學校師生代表、各界干部群眾代表、解放軍和武警官兵代表等參加。
第八條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著裝應當莊重得體,可以佩戴獲得的榮譽勛章。
第九條烈士公祭活動現場應當標明肅穆區(qū)域,設置肅穆提醒標志。
在肅穆區(qū)域內,應當言行莊重,不得喧嘩。
第十條烈士公祭儀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民政部門的負責人主持。
烈士公祭儀式不設主席臺,參加烈士公祭儀式人員應當面向烈士紀念碑(塔等)肅立。
第十一條烈士公祭儀式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鞒秩讼蛄沂考o念碑(塔等)行鞠躬禮,宣布烈士公祭儀式開始;
?。ǘ┒Y兵就位;
?。ㄈ┳喑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歌》;
?。ㄋ模┬x祭文;
?。ㄎ澹┥傧汝爢T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蛄沂烤传I花籃或者花圈,奏《獻花曲》;
?。ㄆ撸┱砭剮Щ蛘咄炻?;
?。ò耍┫蛄沂啃腥瞎Y;
?。ň牛﹨⒓恿沂抗纼x式人員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
第十二條在國慶節(jié)等重大慶典日進行烈士公祭的,可以采取向烈士紀念碑(塔等)敬獻花籃的儀式進行。敬獻花籃儀式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鞒秩讼蛄沂考o念碑(塔等)行鞠躬禮,宣布敬獻花籃儀式開始;
?。ǘ┒Y兵就位;
?。ㄈ┳喑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歌》;
?。ㄋ模┤w人員脫帽,向烈士默哀;
(五)少先隊員獻唱《我們是共產主義接班人》;
?。┫蛄沂烤传I花籃,奏《獻花曲》;
?。ㄆ撸┱砭剮?;
?。ò耍﹨⒓泳传I花籃儀式人員瞻仰烈士紀念碑(塔等)。
第十三條烈士公祭儀式中的禮兵儀仗、花籃花圈護送由解放軍或者武警部隊官兵擔任,樂曲可以安排軍樂隊或者其他樂隊演奏。
第十四條花籃或者花圈由黨、政、軍、人民團體及各界群眾等敬獻。
花籃的緞帶或者花圈的挽聯為紅底黃字,上聯書寫烈士永垂不朽,下聯書寫敬獻人。
整理緞帶或者挽聯按照先整理上聯、后整理下聯的順序進行。
第十五條參加烈士公祭活動人員應當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工作人員組織引導下參觀烈士紀念堂館、瞻仰祭掃烈士墓。
第十六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結合烈士公祭活動,采取多種形式宣講烈士英雄事跡和相關重大歷史事件,配合有關單位開展集體宣誓等主題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保持烈士紀念場所莊嚴、肅穆、優(yōu)美的環(huán)境和氣氛,做好服務接待工作。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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