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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東莞眾創(chuàng)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辦法》的通知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6-11-17 07:08:04  來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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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辦〔2016〕102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東莞眾創(chuàng)

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 《東莞眾創(chuàng)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9日


東莞眾創(chuàng)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

準入審核辦法

為做好東莞眾創(chuàng)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工作,根據《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粵金〔2009〕10號)和《關于建設東莞民間金融街的批復》(粵金函〔2013〕40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東莞眾創(chuàng)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辦法如下:

一、審核人員

(一)設立由市府金融工作局牽頭組成的東莞眾創(chuàng)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準審委”),準審委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以及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銀行東莞市中心支行、東莞銀監(jiān)分局、南城街道和外聘專家組成,委員共11人(其中市府金融工作局、南城街道各2人,其他單位及外聘專家各1人)。準審委委員由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擔任。準審委工作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負責。

(二)準審委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審核東莞眾創(chuàng)金融街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依法依規(guī)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zhí)岢鰧徍艘庖姾痛蚍帧?/p>

二、審核流程

眾創(chuàng)金融街內擬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南城街道金融辦負責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市府金融工作局。擬設小額貸款公司在準審委會議召開前提交驗資報告。市府金融工作局根據工作進度提請召開準審委會議。市府金融工作局在準審委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申請材料送達準審委成員單位。召開準審委會議時,委員自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申請材料帶回審核現(xiàn)場。審核采取打分方式進行,流程如下:

(一)抽簽環(huán)節(jié)。確定召開準審委會議日期后,市府金融工作局通知擬設小額貸款公司代表到會并進行現(xiàn)場抽簽,確定準入審核順序。召開準審委會議時,1次安排1家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人員(不超過3人)入場。

(二)陳述環(huán)節(jié)。由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擬任法定代表人進行陳述,簡要介紹主發(fā)起企業(yè)、其他股東、高管團隊、風險控制、經營理念和發(fā)展規(guī)劃等情況。時間不超過10分鐘。

(三)問答環(huán)節(jié)。準審委委員就擬任法定代表人陳述及申報材料涉及的有關情況進行提問,由擬設小額貸款公司參會人員進行回答。時間不超過20分鐘。

(四)打分環(huán)節(jié)。采用記名打分制,準審委委員根據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結合陳述和問答情況對審核要點逐一進行打分,填寫完畢打分表后提交工作人員。

(五)計分環(huán)節(jié)。待所有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審核完畢后,工作人員將準審委11位委員對每家擬設小額貸款公司評定的分數按由高到低排序,去掉1個最高分和1個最低分后,取剩余9個分值的平均分作為擬設公司的最終得分。分數低于70分視為不合格。

三、審核方式

準入審核采取打分制,對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各申報資格事項賦予一定的分值,每次評分總分為100分。每位準審委委員對照主發(fā)起人實力、其他股東實力、高管團隊資質、經營理念和發(fā)展規(guī)劃、風險控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guī)范性六方面,并結合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現(xiàn)場陳述和問答情況,對擬設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資格和綜合實力情況進行打分。具體評分指導標準由準審委根據《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另行制定。

四、結果公布

(一)工作人員計算分數并核對,向11位準審委委員公布并由各委員簽名確認各擬設公司的最終得分。

(二)打分結果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列;市府金融工作局按照排名先后(不超過審批限額)將最終得分不低于70分的擬設小額貸款公司列入通過審核名單。

(三)已通過審核并按時提交驗資報告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金融辦提出備案。

(四)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經省金融辦備案通過后,市府金融工作局應于5個工作日內制發(fā)核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

(五)核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在網站上公布。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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