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東莞市技能領軍人才認定評定和扶持實施辦法》(東人社發(fā)〔2022〕20號),明確對技能領軍人才的生活補貼、租房補貼、購房補貼、引才獎勵的申辦及其管理規(guī)定,現(xiàn)將《東莞市技能領軍人才獎補申領細則(暫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9日
東莞市技能領軍人才獎補申領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東莞市技能領軍人才認定評定和扶持實施辦法》(東人社發(fā)〔2022〕2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明確對技能領軍人才的生活補貼、租房補貼、購房補貼、引才獎勵的申辦及其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技能領軍人才是依據(jù)《實施辦法》,在2022-2025年經(jīng)認定、評定的東莞市技能領軍人才。引才獎勵單位是指為我市引進技能領軍人才的企業(yè)、非全額財政核撥的事業(yè)單位和各類依法在我市登記注冊的組織。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各項獎補事項,研究解決獎補申請發(fā)放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技能領軍人才獎補申請的公告發(fā)布、復核、獎補名單形成、市級資金預算決算編制及市級資金下達等工作。
鎮(zhèn)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獎補申請的受理、初審、編制本級資金預算決算,會同鎮(zhèn)街財政分局(松山湖財政國資金融局)撥付市級及本級獎補資金。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guī)定審核、批復市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guī)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評價。
鎮(zhèn)街財政分局(松山湖財政國資金融局)負責按規(guī)定審核、批復本級資金預算決算,按規(guī)定辦理資金指標下達,會同鎮(zhèn)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撥付市級及本級獎補資金。
第六條有關部門按照《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對申請人及申請單位進行核查,核查申請人及申請單位是否存在不宜享受獎補的情形。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商品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信息、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等情況的審查。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負責技能領軍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商品住房的登記備案信息和申請購房補貼的商品住房是否為在本市范圍內首套房及購房總金額等情況的審查。
第三章 獎補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 生活補貼
?。ㄒ唬┭a貼條件
獲認定、評定為技能領軍人才當月(含)后,連續(xù)在我市工作滿12個月,至申請生活補貼時仍在我市工作,且不存在《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工作情況以在我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個人工薪所得稅的情況為準,不接受一次性補繳。
(二)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依據(jù)《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執(zhí)行。申請人需連續(xù)5年每年提出一次生活補貼發(fā)放申請。申請人因其個人或所在單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請的,相應年度的生活補貼不予補發(fā)。
第九條 租房補貼
(一)補貼條件
1. 技能領軍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購買過商品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租住商品住房。
2. 獲認定、評定為技能領軍人才當月(含)后,連續(xù)在我市工作滿12個月,至申請租房補貼時仍在我市工作,且不存在《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工作情況以在我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個人工薪所得稅的情況為準,不接受一次性補繳。
?。ǘ┭a貼標準
補貼標準依據(jù)《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執(zhí)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上一年度發(fā)生的租房補貼,過期未申請的不予補辦。
第十條 購房補貼
(一)補貼條件
1. 獲認定、評定為技能領軍人才后,連續(xù)在我市工作滿12個月,至申請購房補貼時仍在我市工作,且不存在《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工作情況以在我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個人工薪所得稅的情況為準,不接受一次性補繳。
2. 技能領軍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圍內享受過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yōu)惠政策,且在我市無獨立或共有產(chǎn)權的住房。
3.在首次獲認定、評定為技能領軍人才之日(含當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內,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我市首次購買首套商品住房。
4. 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5.《實施辦法》實施后認定、評定的第一批技能領軍人才,本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10月1日(含當日)后在我市首次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在符合本項(除本項第3目外)規(guī)定的其余條件的前提下,可享受購房補貼。
?。ǘ┭a貼標準
補貼標準依據(jù)《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執(zhí)行。購房補貼發(fā)放申請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請通過的,分5年等額發(fā)放,申請人每年均需按要求提出一次購房補貼發(fā)放申請。申請人因其個人或者所在單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請的,相應年度購房補貼不予補發(fā)。
第十一條引才獎勵
?。ㄒ唬┆剟顥l件
1. 引進的技能領軍人才須滿足《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2. 引才獎勵中的引進是指引進的技能領軍人才須在我市的首個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以上正式勞動(聘用)合同,至申請引才獎勵時仍連續(xù)在首個用人單位工作,首個用人單位及工作情況以我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或個人工薪所得稅的情況為準,不接受一次性補繳。
3. 不存在《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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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標準依據(j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執(zhí)行。引進的人才類別以技能領軍人才首次獲認定、評定的人才類別為準,不隨技能領軍人才后續(xù)類別提升而提升,不重復獎勵、不補差額。引才獎勵每年集中受理申請一次,申請審核通過后一次性發(fā)放。
第十二條 技能領軍人才配偶于婚前在莞已購買過商品住房,婚后技能領軍人才再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所購的商品住房不屬于《實施辦法》及本細則所規(guī)定的在我市首次購買的首套商品住房。
第十三條 技能領軍人才存在婚姻解除情形,在婚姻解除前,本人(或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購買過商品住房的,在婚姻解除后,本人(或其現(xiàn)配偶、未成年子女)所購商品住房不納入購房補貼范圍。
第十四條技能領軍人才類別提升的,生活補貼、租房或購房補貼按如下標準執(zhí)行:
(一)技能領軍人才類別提升前未申領生活補貼、租房或購房補貼的,按提升后的技能領軍人才類別對應的補貼標準執(zhí)行;
?。ǘ┱谙硎苌钛a貼、租房補貼或購房補貼的,已申請部分不再補貼差額,剩余年限的新申請部分按提升后的技能領軍人才類別對應的補貼標準執(zhí)行;
?。ㄈ┮严硎芡晟钛a貼、租房補貼、購房補貼的,不再補貼差額。
第十五條 正在享受我市特色人才租房補貼的,自被認定評定為技能領軍人才當月起,可按技能領軍人才標準享受租房補貼,特色人才、技能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累計不超過三年(36個月);已享受完我市特色人才租房補貼的,不作差額補貼。
第十六條 技能領軍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享受我市其他住房補貼、津貼(包括但不限于類似安家置業(yè)性質的、使用財政資金發(fā)放的補貼、津貼)政策待遇,在申領租房補貼或購房補貼時,應當扣減已領取的有關補貼、津貼金額。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屬技能領軍人才的,按可享受補貼標準較高一方發(fā)放租房補貼、購房補貼。由可享受補貼標準較高一方提出申請,不可雙方同時申請,按就高從優(yōu)不重復原則享受。
第四章 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獎補申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發(fā)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技能領軍人才獎補年度申請公告,通過其門戶網(wǎng)站對外發(fā)布。
?。ǘ﹤€人/單位申請。申請個人生活補貼、租房補貼、購房補貼的,由技能領軍人才填寫表格,連同佐證材料,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并加具意見后,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請;申請引才獎勵的,由單位填寫表格,連同佐證材料,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請。
?。ㄈ┦芾沓鯇?。各鎮(zhèn)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后,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所需材料,逾期未補正且超出受理期的不予受理。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匯總報送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ㄋ模秃恕S墒腥肆Y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的租房、購房和申請?zhí)顖笄闆r進行復核,形成擬獎補名單。
?。ㄎ澹┌踩庞脤彶椤J腥肆Y源社會保障局就擬獎補名單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核查申請人/單位是否存在不宜給予獎補的情形,形成獎補公示名單。
?。┕尽J腥肆Y源社會保障局在其門戶網(wǎng)站對獎補公示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反映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處理;經(jīng)調查異議成立且確認不符條件的,不予發(fā)放相關獎勵補貼。
?。ㄆ撸┆勓a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將獎補名單和市級財政獎補資金下達至各園區(qū)、鎮(zhèn)街,由各鎮(zhèn)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分局、松山湖黨建工作辦公室會同鎮(zhèn)街財政分局(松山湖財政國資金融局)將市級和本級財政獎補資金撥付至申請人賬戶。
申請不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按照不同的獎補項目,申請人須提交的申請材料如下:
?。ㄒ唬┥钛a貼申請材料
?。ǘ┳夥垦a貼申請材料
(三)購房補貼申請材料
?。ㄋ模┮弄剟钌暾埐牧?/p>
同一申請人同時申請多項補貼的,相同的材料僅需提交一份。繳納養(yǎng)老保險記錄將通過內部核查,申請人無需提交。
第二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在年度申請公告中進行調整。調整后如與本細則規(guī)定有所不同的,以當年度發(fā)布的申請公告為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實施辦法》實施期間認定、評定的技能領軍人才。
第二十二條 在領取補貼期間,技能領軍人才屬地發(fā)生變化的,以申請補貼時的屬地確定分擔當期的補貼資金的園區(qū)、鎮(zhèn)街。
第二十三條 技能領軍人才申請租房補貼或購房補貼的所涉及的商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能用于出租(轉租)、借住、辦公、投資等用途;技能領軍人才自首次提交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申請購房補貼所涉及的商品住房。
一經(jīng)查證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技能領軍人才不再享受未發(fā)放部分的購房補貼,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第二十四條 未進行失業(yè)登記,且連續(xù)三個月未在我市繳納養(yǎng)老保險及個人工薪所得稅的,視為《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沒有在我市工作”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認定評定的技能領軍人才按規(guī)定享受有關獎勵補貼待遇。本細則與《實施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guī)定為準;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實施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ū疽?guī)范性文件已經(jīng)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fā)布,編號為DGSRLZYHSHBZJ-202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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