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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站      2017-04-05 02:16:06  來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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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2017〕25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東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項目所在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委托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木唧w工作。

第五條 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按相關規(guī)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建設項目及征收安置等項目進行立項。

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負責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規(guī)劃報建情況和所在地塊規(guī)劃用地性質進行確認,并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要求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規(guī)劃用地依法予以確認。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土地收回工作,核查收回范圍內土地的批準使用情況。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和調撥按規(guī)定應由市財政承擔的投資項目的征收補償資金。

市房產管理局組織成立估價專家委員會,依申請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并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負責辦理相關不動產權利登記手續(xù)。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按規(guī)定負責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實施住房保障。

公安、工商、交通、環(huán)保、文化、教育、民政、監(jiān)察、信訪、供電、電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和征收程序

第七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八條 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測量和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作出認定和處理,并將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進行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五)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公布;

(六)進行房屋征收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七)將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足額撥付到專用賬戶;

(八)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

(九)進行分戶評估,并將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

(十)開展房屋征收工作,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

第九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jù)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含本數(shù))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及相關部門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jù)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委托擬建項目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會同擬建項目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作為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依據(jù)。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shù)量300戶以上(含本數(shù))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解釋工作?/p>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屬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qū)管委會)應當配合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應不動產登記。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對征收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評估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六條 對房屋征收決定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含裝修、附屬物價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十七條 對于已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準;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以外,以登記簿為準。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擁有合法產權但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對房屋價值,根據(jù)房地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用途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guī)定評估確定。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布業(yè)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被征收人、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1/2以上(含本數(shù))被征收人共同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成功。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具體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jù)實際情況分別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建筑面積100㎡以下(含本數(shù))的房屋給予搬遷補助費(含臨時安置費等)每戶2萬元人民幣;建筑面積100㎡以上的房屋給予搬遷補助費(含臨時安置費等)每戶3萬元人民幣;

(二)選擇貨幣補償?shù)?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1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的搬遷獎勵;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3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的搬遷獎勵;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首日起4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主動完成搬遷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的搬遷獎勵。此項的被征收房屋價值不包含裝修、附屬物價值;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獎勵辦法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 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jù)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qū)同行業(yè)平均稅后利潤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

停產停業(yè)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shù)陌?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yè)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工廠企業(yè)生產設施、設備搬遷或報廢的費用通過評估并審核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應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獎勵辦法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下落不明的,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省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guī)定及本辦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制度,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不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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