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17〕36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義務教育
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
積分方案》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
第一條 為更好解決本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以下統(tǒng)稱“父母”)雙方或一方須為中國非東莞市戶籍公民(含香港、澳門戶籍),并在東莞市行政區(qū)域內就業(yè)或經(jīng)商,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以及在東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臺灣或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于本方案,其入學辦法按照相應的入學政策申請。父母雙方均是東莞市戶籍的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不納入積分制入學范圍,由鎮(zhèn)(街道、園區(qū))教育部門結合實際統(tǒng)籌安排入學。
第三條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年滿6周歲(計算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符合相對應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yè)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fā)現(xiàn)申請留級重讀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已在東莞市義務教育公辦小學就讀或在民辦小學就讀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隨遷子女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升讀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初中或民辦初中學校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需重新申請及計算積分。
第四條符合申請資格的隨遷子女可以選擇其父母一方的服務地或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東莞市擁有產(chǎn)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鎮(zhèn)(街道、園區(qū))作為申請地,通過積分制方式,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鎮(zhèn)(街道、園區(qū))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并享受政府學位補貼。
申請人父母在莞的服務年限、居住年限、參保年限、納稅情況、文化程度、國家職業(yè)資格或專業(yè)技術職稱、居所情況、科技獲獎情況、職業(yè)技能競賽獲獎情況、參加社會服務情況、計劃生育情況以及申請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況作為計算積分的依據(jù)。
第五條 本方案中的“申請人”(即學生)選取父母一方作為“積分方”進行積分,除居所房產(chǎn)信息、房屋契稅和計劃生育積分項目外,其他積分項目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積分方式如下:
父母中一方是東莞市戶籍,另一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只能以父母中非東莞市戶籍的一方作為積分方進行申請和積分。
第六條 本方案共有六個積分項目,第一至五項為基本積分項目,第六項為加分項目。其中,第五項“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項目為申請人(即學生)積分,第六項“加分”項目第6目第(2)點為申請人(即學生)和積分方(即申請人父母,下同)合計積分,其余積分項目為積分方積分。
具體積分項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務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qū)域內就業(yè)或經(jīng)商的時間:
1.工作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工作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工作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二)在莞居住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qū)域內居住的時間:
(1)居住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居住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居住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三)在莞參保年限
在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社會養(yǎng)老保險、社會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繳納1個險種每滿1年1.5分,總分不超過100分。
(四)在莞納稅情況
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該項可合計國稅、地稅稅款的分值,稅額以稅款入庫期計算,此項最高不超過100分):
1.個人所得稅(本項可合計,總分最高不超過30分)
(1)近3個納稅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滿3000元的,10分;滿4000元的20分;滿5000元的30分。
(2)近3個納稅年度除工資薪金外的其他個人所得稅:每滿1000元積1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2.個體工商戶納稅
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近3個納稅年度繳納的稅額,每滿1000元積1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3.企業(yè)和其他單位納稅
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yè)出資(合伙)人、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在其他部門登記注冊的單位出資(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yè)認繳資本比例而分攤企業(yè)已繳納稅額的,近3個納稅年度繳納的稅額每滿3萬元積10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4.房屋契稅
近5個納稅年度個人在本市購買住房所繳納的房屋契稅,每滿1000元積1分,多套房屋契稅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五)在莞接受教育年限
1、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
(1)在東莞市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累計滿2個學期的,3分;
(2)在東莞市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累計滿4個學期的,6分;
(3)在東莞市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累計滿6個學期的,10分。
2、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和初中學校:
(1)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2個學期、有學籍的,2分;
(2)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4個學期、有學籍的,4分;
(3)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6個學期、有學籍的,8分;
(4)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8個學期、有學籍的,12分;
(5)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10個學期、有學籍的,16分;
(6)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12個學期、有學籍的,20分;
(7)在東莞市公、民辦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累計滿14個學期、有學籍的,24分。
(六)加分
1.文化程度
(1)大專學歷,5分;
(2)本科學歷,10分;
(3)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15分;
(4)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30分。
技工院校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yè)生分別參照大專和本科學歷積分。
2.國家職業(yè)資格或專業(yè)技術職稱
(1)高級工或初級職稱,5分;
(2)技師或中級職稱,10分;
(3)高級技師或高級職稱,15分。
3.居所情況:在東莞市擁有產(chǎn)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已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不動產(chǎn)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5年以內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非住宅類房產(chǎn)不加分。
4.科技獲獎情況(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選取最高一項加分,多項不累加;同一項目獲得多個專利或獎勵的,選取其中一項加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公開的首次登記在案的發(fā)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獲得加分,通過專利著錄項目變更程序而成為發(fā)明人或設計人的不給予加分):
(1)滿足以下任意一項,30分:近5年獲發(fā)明專利授權的發(fā)明人;近5年獲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前三完成人;近5年獲市級及以上專利獎的發(fā)明專利發(fā)明人、實用新型專利發(fā)明人或外觀設計專利設計人;
(2)近5年獲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發(fā)明人,20分。
5.職業(yè)技能競賽獲獎情況(多項不累加;同一項目獲得不同層次獎項的,選取最高一個層次加分):
(1)近3年參加東莞市人力資源局主辦或聯(lián)合部門、行業(yè)舉辦的職業(yè)技能競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10分;
(2)近3年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或東莞市教育局推薦參加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廣東省教育廳主辦或聯(lián)合部門、行業(yè)舉辦的職業(yè)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的,15分;
(3)近3年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推薦參加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辦或聯(lián)合部門、行業(yè)舉辦的職業(yè)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的,20分。
6.在莞參加社會服務:
(1)近5年在莞參加義務獻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近3年申請人和積分方在莞參加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及其會員單位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的,每滿50小時2分,兩人合計分值最高不超過20分;
7.計劃生育情況: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20分;
(2)如實申報婚育信息的,5分。
第七條 各積分項目提供材料和具體操作見附件《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八條 屬地教育部門根據(jù)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愿以及學位供給情況進行錄取。其中,被錄取到公辦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由當?shù)亟逃块T統(tǒng)籌安排;被錄取但未能安排至公辦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需自行向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申請入讀,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shù)的,由申請地教育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申請人因其父母服務地或自有居所變化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蚱渌?zhèn)(街道、園區(qū))民辦學校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或申請積分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需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入學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各審核部門根據(jù)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并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shù)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九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鎮(zhèn)(街道、園區(qū))應當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并成立監(jiān)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jiān)督本方案的實施。申請人、積分方在申請積分入學過程中發(fā)生資料造假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方案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4日?!?016年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東府辦〔2016〕36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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