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17〕102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古樹名木
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業(y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東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生長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古樹,是指樹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古樹分為國家一級、二級和三級:
(一)樹齡500年以上為國家一級古樹;
(二)300-499年為國家二級古樹;
(三)100-299年為國家三級古樹。
名木不受樹齡限制,不分級,包括下列樹木:
(一)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的;
(二)國內外稀有或樹種珍貴、本市稀有的;
(三)樹型奇特、本市罕見的;
(四)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或紀念意義的;
(五)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
第四條市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以下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分級、登記、編號,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標志牌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作。
各鎮(zhèn)(街)或單位、個人均可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古樹名木,經核定后,按有關規(guī)定報省、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對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管護。
第七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八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加強管護技術指導。對在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機關、部隊、學校、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寺廟等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城市街頭綠地、廣場、小游園和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當?shù)氐膱@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qū)公共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物業(yè)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
(四)鐵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負責;
(五)村莊、社區(qū)公共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當?shù)卮迕裎瘑T會、居民委員會負責。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確定專人管護。
第十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簽訂管護責任書。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個人發(fā)生變更,應當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xù)。
第十一條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guī)范管護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長勢衰弱或瀕危,管護責任單位須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技術規(guī)范要求,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治理和復壯。搶救、復壯的費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古樹名木死亡,應當報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查明原因、責任后,方可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省行政主管部門。
古樹名木死亡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原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內地塊的用途。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古樹名木生長需要,劃定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并將保護檔案送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圍內,為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在生長保護范圍內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滿足古樹名木根系生長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損壞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一)在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三米內埋設地下管線;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三)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四)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
(五)刻劃、釘釘、拴繩掛物;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須提出保護方案,并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進行建設施工,保護古樹名木。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二級以下古樹名木的,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應經省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移植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園林綠化專業(yè)單位按照批準的移植保護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移植施工費用、樹木損失費及移植后三年內的管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死亡的,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損害古樹名木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移植古樹名木,造成古樹名木損害或死亡的,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林業(yè)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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