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我街道企業(yè)積極承接東莞市“機器換人”專項資金項目,爭取更多企業(yè)利用先進自動化生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根據《東莞市“機器換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精神,結合南城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配套資金是由南城街道財政每年從“科技南城”專項資金中安排預算作為配套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的資助對象為符合《東莞市“機器換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經東莞市人民政府審核認定通過的南城企業(y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經貿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認定,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財政分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xù),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評價。
第三章 項目認定的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具體資助范圍包括:我街道電子、機械、食品、紡織、服裝、家具、鞋業(yè)、化工、物流等重復勞動特征明顯、勞動強度大、有一定危險性的行業(yè)領域企業(yè),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實施“機器換人”應用的項目。
第七條 申報條件: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yè)必須已在南城街道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成立時間一年以上并已投產。
第四章 資助標準
第八條 對獲得東莞市“機器換人”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南城街道財政按1:0.5的比例配套進行資助。
第五章 申報資料要求
第九條 提供東莞市經信局、財政局撥付配套資金通知復印件一份。
第六章 資金撥付
第十條 專項資金經我街道財政審核批準后,由經貿辦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手續(xù)。
第十一條 受資助企業(yè)應規(guī)范各項費用支出的財務核算管理。收到資助款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資助對象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被批準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yè)須每年第一季度向經貿辦報送項目情況。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獲得專項資金的對象要嚴格落實專賬管理制度,確保請款和接受財務檢查時能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實行??顚S茫瑖澜亓?、挪用。南城街道紀檢、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按規(guī)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通報、取消資格和追回專項資金的處理,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認定和專項資金管理監(jiān)督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經貿辦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經貿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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