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東莞國際商務區(qū)
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決定的公告
東府函〔2022〕81號
因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東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東府函〔2021〕97號),決定依法征收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下房屋已列入上述項目的征收范圍,具體分別為: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西北區(qū)二巷11號、11號之一、11號之二、11號之三,被征收人為張運興(已于2021年12月去世);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東南區(qū)五巷2號,被征收人為張榮新;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西北區(qū)七巷21號,被征收人為張鏡鋒;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東北區(qū)八巷6號,被征收人為呂從心。
由于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繼承人)未能與征收實施單位達成補償協(xié)議,為保障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的順利推進,東莞市人民政府現(xiàn)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和《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東府函〔2021〕97號),對被征收人(繼承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內容詳見《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被征收人(繼承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1. 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張運興繼承人:張榮新、張文標、張建良、張鏡鋒)
2.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張榮新)
3.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張鏡鋒)
4.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呂從心)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日
附件1
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被征收人:張運興(繼承人)
因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東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東府函〔2021〕97號),決定依法征收該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為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下稱“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為東莞市南城街道辦事處(下稱“征收實施單位”),現(xiàn)征收簽約期限已滿。
被征收人張運興(繼承人)的房屋坐落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西北區(qū)二巷11號、11號之一、11號之二、11號之三(下稱“被征收房屋”),已列入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建筑面積合計164.7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規(guī)定,依法委托經(jīng)搖珠選定的廣東天宇公估土地房地產(chǎn)評估與規(guī)劃有限公司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征收項目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報告》。征收實施單位已將該評估報告送達至被征收人(繼承人)。
被征收人(繼承人)與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xié)議。因被征收人張運興于2021年12月去世,經(jīng)調查其法定繼承人為張榮新、張文標、張建良、張鏡鋒。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guī)定,經(jīng)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現(xiàn)對被征收人(繼承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如下:
征收補償采取貨幣補償、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如被征收人(繼承人)選擇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總金額為3211031元(人民幣,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2999109元,建筑物價值補償120103元,構筑(附屬)物及不計算建筑面積建筑物補償32164元,搬遷費30000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暫定6個月)合計29655元。因被征收人(繼承人)不配合導致評估報告中未包含室內裝修的評估價值,征收實施單位將于本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再次進行入戶評估,如被征收人(繼承人)仍不配合,被征收人(繼承人)可得金額即為前述金額。
二、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繼承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可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為185.55平方米,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繼承人)按規(guī)定結算被征收房屋與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產(chǎn)權調換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圖路南城萬象府安置小區(qū),產(chǎn)權調換房屋面積由被征收人根據(j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征收實施單位確定可選的戶型中選取,再通過抽簽方式選取最終房號。如通知抽簽選房日不參與抽簽,視為放棄選房權利。搬遷費30000元,不可調換面積及構筑(附屬)物補償1107040.50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支付期限為搬遷之月起至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后3個月。
被征收人(繼承人)應在本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征收實施單位選擇確認其中一種補償方式,并向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接受補償款項的銀行賬號等資料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征收實施單位在被征收人(繼承人)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轉賬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被征收人(繼承人)逾期未選擇補償方式且不提供銀行賬號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的,將默認按照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進行補償,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選擇,貨幣補償款將一直存儲于補償資金專戶,直至被征收人領取為止。
被征收人(繼承人)應于收到補償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繼承人)在本決定書確定的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期限內不提供銀行賬號的,從辦理期滿之日起計算)15日內將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西北區(qū)二巷11號、11號之一、11號之二、11號之三的房屋騰空搬遷并交付征收實施單位。
被征收人(繼承人)如對本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附件2
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被征收人:張榮新
因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東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東府函〔2021〕97號),決定依法征收該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為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下稱“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為東莞市南城街道辦事處(下稱“征收實施單位”),現(xiàn)征收簽約期限已滿。
被征收人張榮新的房屋坐落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東南區(qū)五巷2號(下稱“被征收房屋”),已列入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建筑面積合計180.89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規(guī)定,依法委托經(jīng)搖珠選定的廣東天宇公估土地房地產(chǎn)評估與規(guī)劃有限公司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征收項目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報告》。征收實施單位已將該評估報告送達至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xié)議。為保證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guī)定,經(jīng)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現(xiàn)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如下:
征收補償采取貨幣補償、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總金額為2847253元(人民幣,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2410028元,建筑物價值補償318005元,構筑(附屬)物及不計算建筑面積建筑物補償56660元,搬遷費30000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暫定6個月)合計32560元。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導致評估報告中未包含室內裝修的評估價值,征收實施單位將于本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再次進行入戶評估,如被征收人仍不配合,則待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后進行評估,根據(jù)評估結果據(jù)實予以補償。如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被征收人可得金額即為前述金額。
二、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可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為250.37平方米,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按規(guī)定結算被征收房屋與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產(chǎn)權調換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圖路南城萬象府安置小區(qū),產(chǎn)權調換房屋面積由被征收人根據(j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征收實施單位確定可選的戶型中選取,再通過抽簽方式選取最終房號。如通知抽簽選房日不參與抽簽,視為放棄選房權利。搬遷費30000元,構筑(附屬)物補償71934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支付期限為搬遷之月起至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后3個月。
被征收人應在本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征收實施單位選擇確認其中一種補償方式,并向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接受補償款項的銀行賬號等資料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征收實施單位在被征收人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轉賬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被征收人逾期未選擇補償方式且不提供銀行賬號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的,將默認按照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進行補償,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選擇,貨幣補償款將一直存儲于補償資金專戶,直至被征收人領取為止。
被征收人應于收到補償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在本決定書確定的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期限內不提供銀行賬號的,從辦理期滿之日起計算)15日內將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東南區(qū)五巷2號的房屋騰空搬遷并交付征收實施單位。
被征收人如對本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附件3
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被征收人:張鏡鋒
因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東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東府函〔2021〕97號),決定依法征收該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為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下稱“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為東莞市南城街道辦事處(下稱“征收實施單位”),現(xiàn)征收簽約期限已滿。
被征收人張鏡鋒的房屋坐落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西北區(qū)七巷21號(下稱“被征收房屋”),已列入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建筑面積合計483.98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規(guī)定,依法委托經(jīng)搖珠選定的廣東天宇公估土地房地產(chǎn)評估與規(guī)劃有限公司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征收項目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報告》。征收實施單位已將該評估報告送達至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xié)議。為保證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guī)定,經(jīng)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現(xiàn)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如下:
征收補償采取貨幣補償、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總金額為2868570元(人民幣,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1877196元,建筑物價值補償850837元,構筑(附屬)物補償23421元,搬遷費30000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暫定6個月)合計87116元。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導致評估報告中未包含室內裝修的評估價值,征收實施單位將于本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再次進行入戶評估,如被征收人仍不配合,則待被征收人交付房屋后進行評估,根據(jù)評估結果據(jù)實予以補償。如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被征收人可得金額即為前述金額。
二、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可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為408.45平方米,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按規(guī)定結算被征收房屋與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產(chǎn)權調換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圖路南城萬象府安置小區(qū),產(chǎn)權調換房屋面積由被征收人根據(j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征收實施單位確定可選的戶型中選取,再通過抽簽方式選取最終房號。搬遷費30000元,三層半以上不可調換面積及構筑(附屬)物補償251571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支付期限為搬遷之月起至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后3個月。
被征收人應在本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征收實施單位選擇確認其中一種補償方式,并向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接受補償款項的銀行賬號等資料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征收實施單位在被征收人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轉賬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被征收人逾期未選擇補償方式且不提供銀行賬號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的,將默認按照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進行補償,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選擇,貨幣補償款將一直存儲于補償資金專戶,直至被征收人領取為止。
被征收人應于收到補償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在本決定書確定的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期限內不提供銀行賬號的,從辦理期滿之日起計算)15日內將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西北區(qū)七巷21號的房屋騰空搬遷并交付征收實施單位。
被征收人如對本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附件4
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被征收人:呂從心
因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東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東府函〔2021〕97號),決定依法征收該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本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為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下稱“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為東莞市南城街道辦事處(下稱“征收實施單位”),現(xiàn)征收簽約期限已滿。
被征收人呂從心的房屋坐落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東北區(qū)八巷6號(下稱“被征收房屋”),已列入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建筑面積合計99.7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規(guī)定,依法委托經(jīng)搖珠選定的廣東天宇公估土地房地產(chǎn)評估與規(guī)劃有限公司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房屋征收補償評估報告》。征收實施單位已將該評估報告送達至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xié)議。為保證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項目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利益,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東莞國際商務區(qū)中心公園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guī)定,經(jīng)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現(xiàn)對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如下:
征收補償采取貨幣補償、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兩種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總金額為2329206元(人民幣,下同),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2062513元,建筑物價值補償161315元,構筑(附屬)物及不計算建筑面積建筑物補償36990元,室內自行裝修裝飾補償25092元,苗木補償5350元,搬遷費20000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暫定6個月)合計17946元。
二、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
如被征收人選擇產(chǎn)權調換,可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為165.02平方米,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被征收人按規(guī)定結算被征收房屋與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產(chǎn)權調換房屋位于南城街道宏圖路南城萬象府安置小區(qū),產(chǎn)權調換房屋面積由被征收人根據(j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征收實施單位確定可選的戶型中選取,再通過抽簽方式選取最終房號。搬遷費20000元,室內外裝修及構筑(附屬)物補償127904.50元,過渡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支付期限為搬遷之月起至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后3個月。
被征收人應在本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征收實施單位選擇確認其中一種補償方式,并向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接受補償款項的銀行賬號等資料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征收實施單位在被征收人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款轉賬到被征收人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被征收人逾期未選擇補償方式且不提供銀行賬號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的,將默認按照產(chǎn)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進行補償,保留剩余房源供其選擇,貨幣補償款將一直存儲于補償資金專戶,直至被征收人領取為止。
被征收人應于收到補償款之日起(或被征收人在本決定書確定的辦理補償款領取手續(xù)期限內不提供銀行賬號的,從辦理期滿之日起計算)15日內將位于東莞市南城街道水澗頭村東北區(qū)八巷6號的房屋騰空搬遷并交付征收實施單位。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東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被征收人如對本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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