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設立軌道2號線
一二期控制保護區(qū)的通告
東府辦函〔2023〕10號
為加強東莞市軌道2號線一二期安全保護管理,維護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及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jù)《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廣東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6號)及《東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等規(guī)定,設立東莞市軌道2號線一二期保護區(qū)?,F(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保護區(qū)劃定
(一)控制保護區(qū)
1.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2.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
3.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變電所(站)、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10米內;
4.城市軌道交通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二)特別保護區(qū)
1.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2.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米內;
3.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變電所(站)、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
4.1-10千伏電壓導線的邊線外側5米內,35-110千伏電壓導線的邊線外側10米內;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內;
5.城市軌道交通過江(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有關要求
在軌道2號線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下列作業(yè)的,作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訂安全防護方案,經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對作業(yè)影響區(qū)域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
1.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2.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yè);
3.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yè);
4.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5.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載荷的活動;
6.電焊、氣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
7.其他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yè)行為。
特別保護區(qū)內,除必要的市政、園林、環(huán)衛(wèi)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對現(xiàn)有建筑進行改建、擴建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特此通告。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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