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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塘廈鎮(zhèn)涉鋰離子電池企業(y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塘府〔2023〕21號)
中國東莞政府門戶網(wǎng)站      2023-08-29 12:08:19  來源: 本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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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塘廈鎮(zhèn)涉鋰離子電池企業(y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政策解讀(政策文件欄目)

  關于《塘廈鎮(zhèn)涉鋰離子電池企業(y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政策解讀(政策解讀欄目)

  


  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各社區(qū):

  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塘廈鎮(zhèn)涉鋰離子電池企業(y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塘廈鎮(zhèn)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塘廈鎮(zhèn)涉鋰離子電池企業(yè)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揭發(fā)、檢舉鋰電池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環(huán)境污染等重大違法行為,推動社會共治,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公眾(以下統(tǒng)稱舉報人,應當為自然人)對舉報塘廈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發(fā)現(xiàn)的屬于涉鋰電池的重大違法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結案后給予相應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行為是指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電話、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舉報(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舉報電話:0769-87929707、公安分局舉報電話:0769-110、市場監(jiān)管分局舉報電話:0769-87812313)。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者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匿名舉報應當提供能夠辨別舉報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約定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

  第五條 舉報下列鋰電池重大違法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獎勵:

 ?。ㄒ唬υ诋a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ǘ┣址缸陨虡藢S脵啵?/span>

 ?。ㄈ﹄姵剡M行生產加工,違法排污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損害的。

  (四)其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jù);

 ?。ǘ┡e報內容事先未被執(zhí)法機關掌握;

 ?。ㄈ┡e報內容經(jīng)執(zhí)法機關核查,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话讣蓛蓚€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ǘ﹥蓚€及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ㄈ┮粋€舉報涉及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按案件數(shù)分別給予舉報獎勵金。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ㄒ唬﹫?zhí)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jiān)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ǘ┣謾嘈袨榈谋磺謾喾郊捌湮写砣嘶蛘呃﹃P系人的舉報;

 ?。ㄈ嵤┻`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四)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ㄎ澹┢渌环戏?、法規(guī)規(guī)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直接證據(jù)、產品流向以及排污去向的情況,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ǘ┒壟e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部分證據(jù),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ㄈ┤壟e報獎勵。該等級認定標準是只提供被舉報方的地址和違法事實的舉報,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舉報獎勵標準:

 ?。ㄒ唬儆谝患壟e報獎勵的,給予5萬元獎勵;

 ?。ǘ儆诙壟e報獎勵的,給予3萬元獎勵;

 ?。ㄈ儆谌壟e報獎勵的,給予1萬元獎勵;

  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上述標準增加一倍計算獎勵金額。

  此專項舉報獎勵總額每年控制在50萬以內。

  第十一條在舉報查處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由公安分局組織線索調查部門對舉報獎勵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確定獎勵金額,對于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獎勵條件的,公安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并發(fā)放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三條 執(zhí)法機關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若社會公眾揭發(fā)、檢舉鋰電池制假售假、侵犯知識產權、環(huán)境污染等重大違法行為符合《市場監(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東莞市環(huán)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獎勵條件的,社會公眾不可重復獲取本獎勵辦法有關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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