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區(qū)),各有關單位:
現將《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謝崗鎮(zhèn)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根據《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鎮(zhèn)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包括股份經濟聯(lián)合社(以下簡稱經聯(lián)社)和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社)。
本細則所稱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屬全體成員(股東)所有。
第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村(社區(qū))黨組織的領導和村(社區(qū))民委員會的監(jiān)督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自覺接受市有關部門和鎮(zhèn)政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并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列入鎮(zhèn)年度考核村(社區(qū))領導班子及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工作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鎮(zhèn)農林水務局代表鎮(zhèn)政府具體指導監(jiān)督本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預決算管理、收益分配統(tǒng)計、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以及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產權交易等工作。
鎮(zhèn)紀檢監(jiān)察、審計辦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農村審計、集體經濟組織相關重大事項審查等工作。
第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成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會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等管理機構。
第七條 股東大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或戶代表組成。股東大會至少每屆召開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組織章程;
?。ǘ┻x舉、罷免股東代表;
?。ㄈ徸h、決定本組織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ㄋ模徸h土地承包、土地征收和統(tǒng)籌收儲補償費分配、資產產權量化折股、股權配置、農民公寓建設與銷售等方案、100畝以上土地征收(含統(tǒng)籌收儲)或爭議地確權和占本組織總資產10%以上的資產購建或變賣等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超出股東代表會議權限的重大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借入借出款項或擔保貸款等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股東大會可以直接決定由股東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也可以授權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前款(一)至(三)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向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和在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召開股東大會限期授權的,應形成書面表決材料,授權時間不得超過本屆股東代表會議任期。在組織章程載明授權的,授權時間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內。
第九條 股東代表會議代表由股東推選產生。經聯(lián)社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下的,股東代表應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東人數500-1500人的,股東代表應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東人數1500人以上的,股東代表應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經濟社股東推選產生。
經濟社股東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數不得少于15人。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代表會議決定:
?。ㄒ唬徸h和通過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
?。ǘ┍頉Q通過接待費、公務用車、誤工補貼等開支管理制度;
?。ㄈ┍頉Q通過資產經營和預決算方案 、100畝(不含)以下面積的土地征收(含統(tǒng)籌收儲)或爭議地確權和占本組織總資產10%(不含)以下的資產購建或變賣等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和流轉、面積10畝以上的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下屬單位設立和注銷、應收款項減免、壞賬核銷、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借入借出款項或擔保貸款等;
?。ㄋ模┍頉Q通過年收入50萬元以上或占上年經營總收入10%以上的資產發(fā)包、出租等交易項目;
?。ㄎ澹┍頉Q通過2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資、工程招投標、固定資產報廢,預算外10萬元以上的日常開支等;
?。┍頉Q通過股東大會授權事項;
?。ㄆ撸┓?、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負責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會成員為3-7人,應在村(社區(qū))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長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執(zhí)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作工作報告;
?。ǘ┲朴啽窘M織的資產經營和預決算方案;
?。ㄈ┍頉Q通過年收入50萬元(不含)以下或占上年經營總收入10%(不含)以下的資產發(fā)包、出租等交易項目、面積10畝(不含)以下的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
(四)表決通過2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投資、工程招投標、固定資產報廢,預算外10萬元(不含)以下的日常開支等;
?。ㄎ澹┐肀窘M織聘任和解雇下屬經營機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簽訂經濟合同,監(jiān)督承(發(fā))包者履行合同;
(六)負責集體資產產權的登記申報,管理本組織集體資產,向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出本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處理方案;
?。ㄆ撸┲贫ê蛨?zhí)行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章程規(guī)定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經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并報鎮(zhèn)政府審查同意,可提高理事會在項目投資、資產交易、土地款使用、固定資產報廢、日常開支等事項的決策權限。授權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限期授權、在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載明長期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期限結束后,應重新授權。
理事長不履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所作決定,可由村(社區(qū))黨組織調解;調解不了的,可書面提請鎮(zhèn)農林水務局協(xié)調處理;協(xié)調處理不了的,由村(社區(qū))黨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授權村(社區(qū))黨組織負責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所作決定。
第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是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jiān)督機構,成員不少于3人,在村(社區(qū))黨組織的指導下,由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理事會成員、財會人員及與上述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與姻親關系的近親屬應當回避,不得參加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贫ūO(jiān)督規(guī)程,對理事會執(zhí)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以及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ǘ﹨⑴c制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ㄈz查本組織及下屬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對重大承包、轉讓、經營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作出說明,對大額或敏感開支作出解釋。發(fā)現疑問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釋時,可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ㄋ模┫碛蓄A決算初審權、財務開支監(jiān)督權和對不合規(guī)開支否決權;
?。ㄎ澹﹨⑴c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驗收及土地面積丈量,對土地流轉、集體資產發(fā)包、出租、變賣、出讓等交易、固定資產購建、對外投資、財產報廢等經營管理事項進行民主監(jiān)督;
?。┝邢嘘P會議,向理事會反映股東意見,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ㄆ撸┳龊没顒佑涗洠磕晗蚬蓶|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ò耍┓伞⒎ㄒ?guī)、規(guī)章、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對監(jiān)事會反映的問題,理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作出回復。
第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有本組織有選舉權的股東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本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出決定必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參加會議,并獲得到會股東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所作決定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對于復雜事項的表決,可采取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集中表決、分組表決等形式進行。
召開村(社區(qū))班子聯(lián)席會議和黨群聯(lián)席會議討論集體經濟事項的,應當由理事會、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按上述議事規(guī)則進行表決。
股東、股東代表和戶代表參加相關會議,可領取誤工補貼。
第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換屆可與村(居)民委員會同步進行,可與村(居)民委員會錯開選舉,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戶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請理事會在60日內組織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表決罷免不稱職的理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理事長不按時組織召集會議的,由當地黨組織書記召集。
第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參照章程范本訂立本組織章程,明確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管理人員的產生與罷免程序,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及議事、辦事、表決規(guī)則,收益分配和資產評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項。
經濟社的資產和財務,一般應以“組財村管”方式管理,由經聯(lián)社對其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開支審批、集體經濟組織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實施監(jiān)督指導。
集體經濟組織訂立的章程應報鎮(zhèn)政府審核和備案。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規(guī)定制作使用電子公章。
第十八條 公章使用的審批人和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不得直接保管公章,公章專職保管人員為分管財務的干部,使用公章時,公章保管人須經理事長審批簽字后使用。
公章保管人變更或因事外出時間較長的,必須辦理公章移交手續(xù),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給他人使用或保管。公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確需攜帶公章外出的,必須經理事長簽字批準,兩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為公章保管人。
第四章 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經濟規(guī)模和業(yè)務量設置財會機構,分別配備會計、會計助理和出納人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實行委派制,會計助理、出納人員和組級會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聘請。經聯(lián)社、經濟社的財會人員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由村(社區(qū))委派會計擔任會計主管,對其他人員進行業(yè)務指導和工作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應接受鎮(zhèn)農林水務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會計主管應列席集體經濟組織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會計主管每3-5年進行輪崗,應實行回避制度,原則上不擔任戶籍所在地或原籍地村(社區(qū))會計主管。
第二十一條 鎮(zhèn)農林水務局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應當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對于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財會人員要給予獎勵和表揚。
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依照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實行財務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偽造、變造憑證、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提供虛假財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當由鎮(zhèn)農林水務局派人會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進行監(jiān)交,按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應當簽字蓋章,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存檔。未辦妥交接手續(xù)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五章 預決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聯(lián)社每年應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經濟社暫不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年度預算內容包括經營收支、管理費、人員報酬、公益福利費、收益分配、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購置、借還款和投資等。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和專項預算實施后,應及時做好決算。
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資產或參股企業(yè)經營,投資數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尚行匝芯靠梢晕芯邆浞ǘㄙY質的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年度預算方案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重大調整的,須報鎮(zhèn)政府審查,并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后方能實施。
第二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入+發(fā)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應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當年收益應當先彌補上年虧損,經聯(lián)社在提取不少于20%、經濟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積公益金后,再根據不同的股權設置形式進行分配。歷年累積公積公益金較多、負債率較低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鎮(zhèn)政府審查同意后,可適當調低提取公積公益金的比例。
集體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公益金,用于發(fā)展生產和集體公益設施建設,可轉增股本和彌補虧損,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本可劃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也可根據需要擴股,用于解決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fā)展資金等問題。
第二十九條 股東分紅是股東從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中分得的現金或實物。嚴禁通過分配物業(yè)資產、直接分配物業(yè)租金、承擔個人應繳社保費用等形式進行變相分紅;嚴禁利用口糧款、糧油款、水果金、節(jié)日慰問、生日慰問等各種名目變相增加分紅;嚴禁借款分紅。
集體經濟組織應合理控制股東分紅。以上年分紅為基數,同時符合當期收益增長、足額提取公積公益金的、資產負債率低于50%、不屬市次發(fā)達村等條件的,可適度增加股東分紅;當年收益降幅20%以上的,應當減少股東分紅。股東分紅基數與經濟發(fā)展水平不相適應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鎮(zhèn)政府審查同意后,可適度調整分紅基數。
集體經濟組織對股東發(fā)放的預分紅總額,不應超過年度預算分紅總額的80%。
第三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fā)放土地使用補償款個人分配,應以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合同協(xié)議為依據。增加發(fā)放土地使用補償款個人分配,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鎮(zhèn)政府審查。
第三十一條 農村干部薪酬堅持與集體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與當地農(居)民收入水平相聯(lián)系、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的原則,具體按照我鎮(zhèn)農村(社區(qū))“兩委”成員及經聯(lián)社理事會成員薪酬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未經鎮(zhèn)政府批準,村(社區(qū))“兩委”、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村民(股東)及黨員代表等不得使用公款到國外、省外參觀考察。
第三十三條 鎮(zhèn)農林水務局應當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執(zhí)行和收益分配情況的跟蹤和監(jiān)督。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將經濟運行情況統(tǒng)計報表及分析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匯總后報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第六章 開支審批和重大事項審查
第三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由理事會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負責審批,并確定其開支審批權限。在審批權限內的開支,由指定的審批人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在理事會、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并做好會議記錄和表決簽名的基礎上,經聯(lián)社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zhí)行,經濟社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組兩委干部簽字后執(zhí)行。財務審批應當堅持回避原則,指定審批人經手的開支應選定另一名理事審批,不得自用自批。
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支出單據應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名,屬購物、建設工程方面開支的需有驗收人簽名,經指定審批人審批后方可報銷。對不符合審批手續(xù)的開支或沒有審核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簽名的開支,出納不得報銷入賬。
(一)經聯(lián)社的開支審批權限及程序
1. 項目支出總額在1萬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審批人審批;
2. 項目支出總額在1萬元以上20萬元(不含)以下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zhí)行。
3. 項目支出總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的,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zhí)行;
4. 項目支出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zhí)行。
5. 經過重大事項審查的項目,在審查批復總金額內,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簽字后執(zhí)行。
?。ǘ┙洕绲拈_支審批權限及程序
1. 項目支出總額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審批人審批;
2. 項目支出總額在2000元以上3萬元(不含)以下的,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組兩委干部簽字后執(zhí)行;
3. 項目支出總額在3萬元以上20萬元(不含)以下的,報經聯(lián)社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股東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組兩委干部簽字后執(zhí)行;
4. 項目支出總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的,報經聯(lián)社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股東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組兩委干部簽字后執(zhí)行;
5. 項目支出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經聯(lián)社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股東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組兩委干部簽字后執(zhí)行;
6. 經過重大事項審查的項目,在審查批復總金額內,報經聯(lián)社理事會討論通過后,由指定的審批人會同駐組兩委干部簽字后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接待費開支實行總量控制。上年收益總額超過100萬元的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應嚴格控制在上年收益總額4%以內;上年收益總額不足100萬元的集體經濟組織,接待費不得超過4萬元。
第三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事項須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鎮(zhèn)政府進行審查,具體包括:
?。ㄒ唬┲贫ê托薷恼鲁獭⒐蓹嗯渲?、年度預算、收益分配決算方案、超過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村(社區(qū))及下屬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和注銷,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ǘ┩恋乜钍褂?、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
?。ㄈ┐箢~和重要資產的交易事項:
1.年收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或占上年經營總收入10%以上的資產發(fā)包、出租等交易項目,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2.年收入100萬元以上的資產發(fā)包、出租等交易項目,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
3.續(xù)約交易、磋商交易、城市更新涉及公開招引前期服務商交易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
(四)建設用地和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新增借款、擔保貸款、壞賬核銷、大額應收款減免、大額項目投資、大額日常開支、大額固定資產報廢、大額借出款項、資產評估相關事項、重要合同簽訂和變更的民主決策程序。
1.建設用地和較大面積農用地使用權出租:
?。?)面積10畝以上50畝(不含)以下的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2)建設用地出租、50畝以上的農用地使用權的出租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
2.大額應收款減免:10萬元以上應收款減免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3.大額項目投資:
?。?)20萬元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項目投資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2)50萬元以上項目投資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
4.大額日常開支:
?。?)20萬元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日常開支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50萬元以上日常開支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執(zhí)行。
5.大額固定資產報廢,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報廢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6.大額借出款項,除本細則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外的借出款項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7.資產評估相關事項,100萬元以上(原值)資產評估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8.新增借款、擔保貸款、壞賬核銷、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股東分紅、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的合同簽訂和變更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執(zhí)行。
?。ㄎ澹┥霞壊块T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裰鳑Q策程序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設定的決策權限進行決策的程序。在理事會決策權限之內的事項,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超出理事會決策權限的事項,由理事會制定方案,提請股東代表會議或股東大會表決。
第三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的審查程序。農村(社區(qū))分管財經的干部應及時提請本單位領導對有關事項啟動審查程序。不符合審查程序要求的,農村(社區(qū))分管財經的干部不得辦理有關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文本確定后按要求填寫《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訂審查表》(附件1),與章程文本一并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要將經審查同意的章程文本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若表決不通過,需要對文本作出重大修改的,應重新啟動審查程序。
?。ǘ┠甓阮A算。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根據自身的經濟發(fā)展狀況,按照量入為出、增收節(jié)支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預算方案。每年第一季度內,將當年初步預算方案與《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 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初審意見書》(附件2) 一并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鎮(zhèn)農林水務局按“增資減債、增效堵漏”原則出具初審意見后,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初審意見調整預算方案,并將調整后的預算方案與《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審核表》(附件3)再次上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對經審查同意的預算方案,集體經濟組織要召開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才能實施。若未能通過的,應重新修訂預算和啟動預算審查程序。
?。ㄈ┦找娣峙錄Q算方案。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終決算前,需要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與《謝崗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股東分紅方案審查表》(附件4)一并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收益分配方案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經聯(lián)社要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經濟社要經股東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才能實施。嚴禁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各種形式變相分紅。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東分紅應嚴格按照本組織的章程執(zhí)行,非股東成員不得參與分紅。
(四)集體土地款的使用。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款實行專戶管理, 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和社會保障。土地款使用嚴格按照第十章土地款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并按要求填寫《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使用審查表》(附件5),與有關項目資料一并報鎮(zhèn)政府審查。
?。ㄎ澹┩恋卣魇眨êy(tǒng)籌收儲)、增值收益分配。集體土地被征收、征收后在辦理供地時產生的一次性增加補償增值收益的,該土地增值收益在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分配,歸集體所有不得少于70%。分配補償的增值收益,須填報《謝崗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審查表》(附件6)和相關合同協(xié)議證明材料報鎮(zhèn)政府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才能實施。
?。┏^控制標準的接待費開支。接待費指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為接待外部人員所花費的各項合法合規(guī)支出。為加強對接待費的管理控制, 接待費開支入賬時,要全部納入“管理費用一接待費”科目核算。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全年接待費預計超過控制標準的,填寫《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追加接待費審查表》(附件7),與《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股東代表會議表決情況記錄表》一并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
?。ㄆ撸┐箢~和重要資產的交易事項。資產交易事項屬于重大事項審查范圍的,可通過資產交易事項審查資料合并報送。大額和重要資產交易事項要嚴格按照《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交易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資產交易項目交易前不屬于重大事項審查范圍、交易后達到重大事項審查標準的,不用另行補充重大事項審查程序。
(八)股權配置、新增借款、擔保貸款、壞賬核銷、大額應收款減免、資產評估、涉及經濟合同重要條款的變更、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設立和注銷下屬單位、大額項目投資、大額日常開支、大額固定資產報廢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程序。
1. 進行上述經濟事項前,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須填寫《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審查表》(附件8-1、附件8-2),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并提供相關的《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股東代表會議表決情況記錄表》。
2. 鎮(zhèn)農林水務局重點審查民主決策程序的合規(guī)性,股東會議、股東戶代表會議及股東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按相應的議事規(guī)則表決通過才能有效。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作出審查不通過的決定。
3. 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方可具體實施上述事項。
?。ň牛┥霞壊块T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為了節(jié)約管理成本,加強重大事項審查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各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要認真細致制定預算方案,對可預見的重大事項,要動態(tài)納入預算管理,并提交股東代表會議預先討論。經股東代表會議預先討論同意的重大事項決策,若實際操作時無重要修改,經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同意后可直接執(zhí)行。
第七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東府﹝2022﹞28號)、《關于加強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和建設工程管理的意見》(東農資辦﹝2010﹞1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5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要進行招標投標,3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按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同類工程平均中標下浮率的50%進行下浮后設置最高限價。嚴禁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招標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凡涉及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jiān)理、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咨詢、白蟻防治、工程檢測以及其他工程前期服務的單位選取的,按以下情況進行選?。?/p>
(一)同一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在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選取服務單位;若中介服務超市無法提供所需服務類型的,可由村(社區(qū))直接委托服務單位。
?。ǘ┩缓贤浪銉r在100萬元以上的,在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
5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應按以下情況進行招投標:
?。ㄒ唬┩还こ毯贤浪銉r在10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各村(社區(qū))自行組織招投標;招投標時應有監(jiān)事會、負責工程建設的兩委干部、會計參加。要填寫好投標記錄表,招標單位及投標單位的參加人員均應在投標記錄表(附件9)相應欄目處簽名;進行工程邀標的,必須有3家或以上有業(yè)務資質的單位參與。
(二)同一工程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上400萬元(不含)以下的,在鎮(zhèn)招投標服務所進行招投標;
?。ㄈ┩还こ毯贤浪銉r在400萬元以上的,在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
第三十九條 集體建設工程發(fā)生工程變量時,應按以下情況組織實施:
?。ㄒ唬┘w經濟組織投資不涉及財政資金的工程,因工程量計算有誤、人工材料成本調價等原因發(fā)生工程變更事項時,同一工程合計變更投資金額估算在10萬元(不含)以下且在工程合同價10%(不含)以內的,由理事會依權限表決后實施;同一工程合計變更投資金額估算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不含)以下的,經民主決策程序及鎮(zhèn)駐村領導同意后,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實施;同一工程合計變更投資金額估算在30萬元以上的,經民主決策程序后鎮(zhèn)駐村領導同意,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審查后,提呈鎮(zhèn)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同一工程合計變更不得超概算。
(二)施工中建設工程需變更設計的,需填寫工程變更審批表等相關變更資料,并在實施前簽訂補充合同。5萬元以上工程合同,發(fā)生工程變更的相關資料需上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備案。
?。ㄈ┧猩婕柏斦Y金的工程,按鎮(zhèn)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將附屬工程與主體工程合并招標,確實不能合并招標的附屬工程,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實施。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確定中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guī)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不能以預算書、報價單、結算書等代替合同,合同中須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不得超過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2年。
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jiān)管,依照合同嚴格監(jiān)督施工質量。需支付工程款時,負責工程建設的兩委干部根據招標資料、合同約定付款進度及驗收資料等,填寫付款呈批表(附件10-1、附件10-2),注明應付、已付、本次將付金額和付款原因等,然后交會計主管復核,按審批權限經審批后,出納員憑付款呈批表和承建商開具的發(fā)票付款。建設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在30天內組織驗收并進行工程決算,驗收工作由理事會、監(jiān)事會、負責工程建設的兩委干部等人員參加。驗收通過后將有關資料交會計進行結轉固定資產等賬務處理。涉及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提交施工合同、竣工圖紙、驗收報告、批復文件、結算書等鎮(zhèn)財審中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鎮(zhèn)財審中心應于60天內對集體經濟組織送審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工程完工結算,出具工程結算的《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審定表》,集體組織以財審中心審定的工程結算價為依據結算工程款。
第四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每個招標工程項目獨立建檔,存檔期一般不少于20年。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發(fā)生經濟活動,除即時結清外,應以該集體經濟組織名義,由理事長或其書面授權的委托人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對已在公開渠道公布的失信單位或個人,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與其簽訂經濟合同。
第四十四條 合同條款應當規(guī)范、清晰。對已有指導性示范文本的合同,應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對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同應加蓋該法人、組織的公章,應有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書面授權人的簽章,并附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書面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對方為個人的,合同應有其個人簽章、蓋指模印,并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多頁合同應加蓋合同各方騎縫章。
第四十五條 合同簽訂后需要變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內容,理事會應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要求及時與對方簽訂補充合同,涉及資產交易的補充合同不可對原合同主要條款進行修改。合同期滿需續(xù)約的,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執(zhí)行合同有關付款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處罰條款,違約金減免應履行民主決策程序;本細則實施后,新(續(xù))簽租賃合同必須與付款方簽訂銀行代扣協(xié)議。
(一)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收款合同必須按合同條款錄入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平臺,對付款方逾期付款的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計提違約金。
?。ǘ┬枰獪p免租賃合同違約金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產生違約的時點起3個月內將減免金額提交股東代表(股東戶代表)會議進行民主決策,表決通過后登錄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管理平臺申請違約金減免并上傳表決資料,提交違約平臺審核人員審核確認。
第四十七條 簽訂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移交檔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的復印副本交會計備查和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備案。會計應及時做好合同及合同兌現的登記,并定期將合同兌現情況報告理事會。
第九章 資產和負債管理
第四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加強土地、物業(yè)、債權等資產數字化管理。
第四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執(zhí)行上級有關現金管理規(guī)定,集體款項必須存入集體經濟組織開設的銀行賬戶,不得以白條抵庫、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庫存過夜現金不得超過5000元。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支票、印章等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銀行賬戶不得設立電子銀行轉賬功能,支付款項的印章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fā)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五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開設財政支農資金銀行專門賬戶用于支農資金收支。財政支農資金應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并按程序做好審批。計劃使用但未實際開支的財政支農資金不得轉出。
影響當期損益支農資金、購建資產(設施)或補貼公益公共開支(干部薪酬)支農資金。該兩類支農資金的收支均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財政支農資金專用賬戶進行。為便于管理,參照財政部《財政專戶管理辦法》(財庫〔2013〕46號)相關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一般開設1個財政支農資金專用賬戶,確需增設的,支農資金專用賬戶總數不應超過3個。
?。ㄒ唬┯绊懏斊趽p益支農資金。下?lián)軙r,鎮(zhèn)財政統(tǒng)一撥到集體經濟組織財政支農資金專用賬戶。收到該類資金核算增加集體經營性收入或沖減經營性費用后,由于此類資金后續(xù)使用并無特別限制,所以為簡化管理,應將此類資金從財政支農資金專用賬戶轉到銀行基本賬戶。轉出時,由會計填寫《財政支農資金使用呈批表》(附件11),經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轉賬,呈批表應附在相應記賬憑證后。
(二)購建資產(設施)或補貼公益公共開支(干部薪酬)支農資金。下?lián)軙r,由鎮(zhèn)財政統(tǒng)一撥到集體經濟組織財政支農資金專用賬戶。使用時,按資金用途??顚S?,由會計填寫《財政支農資金使用呈批表》,經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轉賬,呈批表應附在相應記賬憑證后。為避免支農資金頻繁審批,可先用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墊付支農項目平時的小額開支,待月末或季末再以支農資金彌補。
?。ㄈ┴斦мr資金專用賬戶利息。財政支農資金專戶的利息轉至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賬戶前,由會計填寫《財政支農資金利息轉出呈批表》(附件12),經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轉賬,呈批表附在記賬憑證后。
?。ㄋ模┤缲斦мr專項款有使用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暫時借用公款的,應當由會計填寫借(領)款單,按程序審批后領取。公務終結后應及時清還,出差借用款應在回到單位3個工作日內結清。未清還的因公暫借款須在月底結賬時入賬。
原則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公款1萬元以內的,必須經過理事會批準。本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與下屬單位之間10萬元以上借款或股東確因特殊生活困難需要借用公款1萬元以上的,必須股東代表會議通過,所借出款項必須明確歸還日期。
第五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與債務人核對債權數額,確保債權余額準確。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應每季度向債務人發(fā)送催收欠款通知書(附件13)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以掛號信形式將欠款通知書寄送債務人并保留掛號信的存根,確保訴訟有效;對逾期6個月以上的債權,應采取司法程序開展債權追收。
因債務人死亡、失蹤、破產或較長時間內未履行償債義務,并有足夠證據表明其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實際已為壞賬的,應及時開展民主決策程序進行壞賬核銷,另冊登記,繼續(xù)追討。
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應收款項的減免,因相關責任人的原因造成集體經濟組織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動產的管理。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設施、機器、機械、工具、設備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第五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對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由集體購買、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應當做好登記,落實責任,人員離任時應及時交回。
第五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固定資產須提取折舊。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月按一定折舊率計提折舊計入當年有關費用。動產的折舊率為10%,不動產的折舊率一般為5%,集體經濟組織物業(yè)購建時間為2019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且具備不動產權證的,適用2.5%的折舊率,但不包括2019年1月1日前已建成但因故未及時結轉固定資產的物業(yè),如正在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須具備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自有土地作價入賬、購入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支付的水電報裝增容費、聯(lián)合辦學、自用土地辦證和開發(fā)費等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列為無形資產。按規(guī)定應攤銷購入的無形資產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
第五十八條 集體資產的出讓、出租等資產交易行為,應當遵守公開、公平的原則,實現陽光交易。除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管理制度規(guī)定外,集體資產交易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進行。
第五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負債率一般控制在50%以內。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為除股東助學貸款、農民公寓貸款、本村(社區(qū))下屬單位貸款、本村(社區(qū))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有投資關系的關聯(lián)企業(yè)貸款等之外的貸款提供擔保,并對擔保貸款的實際流向進行跟蹤監(jiān)控。
第六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集體資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一)100萬元以上(原值)的資產實行參股、聯(lián)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ǘ?00萬元以上(原值)的資產進行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三)100萬元以上(原值)的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的;
?。ㄋ模┘w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及由其設立或占有份額的企業(yè)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ㄎ澹┢渌婪ㄐ枰M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六十一條 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全體股東公布,在財務公布欄張貼,并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備案。
第六十二條 股東或監(jiān)事會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評估報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以監(jiān)事會名義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解釋。監(jiān)事會對解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提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其他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復評。未經復評,不得否定初評報告。
第十章 土地款管理
第六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由土地資源產生的以下收入,必須納入土地款專戶管理:
?。ㄒ唬┘w所有土地被征收(含統(tǒng)籌收儲)所得的補償費,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給村(居)民的補償費除外;
?。ǘ┘w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的收入;
?。ㄈ┩恋厥諆w集體所有的基礎補償和增值共享;
(四)合同約定在2年內收齊、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
?。ㄒ唬┲粒ㄈ┛稍诩w和個人之間分配,歸集體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六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款專戶資金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社會保障和公益福利事業(yè),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ㄒ唬┱咭?guī)定應當補償給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
?。ǘ┌匆?guī)定應當由集體承擔的養(yǎng)老保險、計劃生育養(yǎng)老保險、特困人員供養(yǎng)等農民社會保障、救濟和優(yōu)撫費用支出;
(三)土地辦證稅費;
(四)土地開發(fā)費用;
?。ㄎ澹ν馔顿Y和1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購建;
?。﹥斶€借款及利息;
?。ㄆ撸┲伟?、環(huán)衛(wèi)、教育、防疫、鄉(xiāng)村振興等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六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款專戶資金的,應由理事會提出使用意見。屬于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支取土地款專戶利息的,使用前應持有關項目證明資料報鎮(zhèn)政府審查;屬于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的,應先將用款方案交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將表決證明材料和有關項目證明資料一并報鎮(zhèn)政府審查。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土地款專戶資金用于建設工程項目的,需提供工程預算、財審造價、招投標資料、工程合同、施工圖片、工程發(fā)票、項目進度證明等工程相關資料。
項目所需使用的土地款資金總額經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同一項目需要多次申請土地款專戶資金的,不需再提請股東代表大會表決。
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款專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期滿后,應立即將本金劃回土地款專戶,需要續(xù)存或再次購買的,應當重新啟動審批程序。
集體經濟組織之間使用土地款代付相關款項的,收回時應立即將款項劃回土地款專戶。
第六十六條 鎮(zhèn)政府應與銀行簽訂土地款專戶管理協(xié)議,確保經鎮(zhèn)政府審查同意后集體經濟組織才能支取或劃撥土地款。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土地款專戶資金使用的后續(xù)跟蹤,對每單資金的使用均應有支出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存檔。批出使用的款項有結余的,鎮(zhèn)農林水務局應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將其重新納入土地款專戶。
第十一章 財務公開和民主監(jiān)督
第六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料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15天內公布,及時公開的事項,應當在公開事項發(fā)生之日起5天內公布。按照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專欄櫥窗化、公布版式標準化、公布內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規(guī)范化、熱點問題專項化的要求及時上墻公布財務資料。
財務公布欄旁應設立意見箱,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六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統(tǒng)一的版式上墻公布財務資料。公布表應有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監(jiān)事會成員及有關財會人員簽名。
上墻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為10年。股東查閱財務公開資料,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拒絕。
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東莞村財”移動應用系統(tǒng)在網絡上公布財務資料,并每年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公布本組織年度預決算情況,聽取股東意見。
第六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會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監(jiān)督、檢查本組織的財務經濟活動,并向理事會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監(jiān)事會成員可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或按村(社區(qū))實際情況實行誤工補貼。
第七十條 鎮(zhèn)農林水務局應當建立健全監(jiān)事會集中活動和學習交流制度,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動,加強對監(jiān)事會的指導培訓,提高監(jiān)事會成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理事會應當積極支持配合監(jiān)事會履行其職責。
第七十一條 監(jiān)事會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協(xié)調和村(社區(qū))黨組織的領導,根據職權和程序開展民主監(jiān)督活動。不得擅自影印或帶走財務資料;不得借審查財務之機,隱匿、刪改、毀損財務資料;不得散布未經證實的財務信息。
監(jiān)事會在行使監(jiān)督權、否決權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可由村(社區(qū))黨組織調解;調解不了的,可將爭議事項書面報請鎮(zhèn)農林水務局協(xié)調處理。如有必要,鎮(zhèn)農林水務局可建議提交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十二條 股東認為集體經濟組織違反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應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由理事會或監(jiān)事會調查處理。集體經濟組織不處理或對集體經濟組織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鎮(zhèn)政府申請核查,鎮(zhèn)政府應在接受申請之日起60天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將相關情況反饋申請人。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
股東對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監(jiān)事會提出核實申請。監(jiān)事會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核實,核實情況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予以公布。股東對監(jiān)事會答復情況有異議或監(jiān)事會未按期答復的,可向鎮(zhèn)農林水務局申請核查。鎮(zhèn)農林水務局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提出申請的股東。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時間。
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聯(lián)名提出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審計集體經濟組織賬目的,監(jiān)事會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二章 會計核算和財會檔案管理
第七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國家、省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的有關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通過東莞市“三資”監(jiān)管網絡軟件平臺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十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發(fā)生的每項經濟業(yè)務均應當取得有效的原始票據。支出票據包括發(fā)票、財政票據、鎮(zhèn)統(tǒng)一印制的有規(guī)定用途的自制票據等三類。支出票據應當注明開支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簽名,并經指定審批人簽名后可報銷。其中屬購物的應有驗收人簽名及購物清單,屬接待費或誤餐費的應符合鎮(zhèn)政府規(guī)定相關費用支出標準。收入票據應當使用發(fā)票或鎮(zhèn)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收款票據,并建立健全票據領用、使用、核銷和稽查制度。
第七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外來支出票據應統(tǒng)一使用和加蓋背書章,同時報銷多張外來支出票據,可使用鎮(zhèn)統(tǒng)一印制的報銷匯總單匯總,由相關人員在報銷匯總單上簽章確認。嚴格控制和正確使用自制支出票據,確實無法取得外來支出票據時才能使用自制憑證。支出證明單、支出憑單、借(領)款單等自制支出票據應由會計填制,注明款項用途和未能取得外來票據的原因,并由經辦人或收款人、證明人、審核人和指定的審批人簽章確認。不符合審批手續(xù)的開支,出納不得報銷入賬。
收入票據必須由會計填制,交出納收款。開出的收入票據當月無法收到款項的,出納應將未收款的收入票據交回會計作廢并辦理核銷。會計每月應填報收入票據的領用、使用和核銷情況,交鎮(zhèn)農林水務局稽核。
第七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出納每月初應結清上月賬目,編制一式兩聯(lián)的現金、存款報告單,并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單據、庫存現金、借(領)款單及復印件、銀行對賬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會計報賬。
第七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檔案包括各種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合同兌現登記簿、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財會電算化數據、審計報告及資產交易資料等。
第七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權屬證明等各種財會檔案的原件,應在取得后及時移交檔案室保管,財會人員須留存復印件備查。
當年形成的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等檔案,平時可暫由財會人員保管,但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1年內,移交檔案室保管,移交時應編制移交清冊。
第七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保存的財會檔案資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當理由,經理事長批準或理事會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xù),股東可申請查閱、復制,但不得在財會檔案上涂劃、拆封和抽換。
第八十條 財會檔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會計報表、預決算方案、重大事項審查資料、合同兌現登記簿及資產交易資料保存10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電算化數據保存30年;資產權屬證明、合同、年度會計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冊、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審計報告永久保存。
第八十一條 各種財會檔案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開列檔案銷毀清單,報鎮(zhèn)農林水務局批準并派人逐項清點核對,監(jiān)督銷毀,由監(jiān)督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后歸檔。
第十三章 財務檢查和審計監(jiān)督
第八十二條 鎮(zhèn)農林水務局每年組織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況,執(zhí)行財經法規(guī)、制度的情況,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情況,上一次財務檢查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八十三條 鎮(zhèn)農林水務局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檢查報告和整改制度。財務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等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并及時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報送全鎮(zhèn)檢查總結。被檢查單位應根據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并及時向鎮(zhèn)農林水務局報告整改情況。
第八十四條 鎮(zhèn)審計辦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實際管理需要,確定審計任務,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以及熱點問題專項審計,審查和評價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體經濟組織完成審計整改工作,協(xié)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控制度。被審計單位應根據審計意見進行整改,按要求及時向鎮(zhèn)審計辦報告整改情況和證明材料,并抄送給鎮(zhèn)農林水務局。
第八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覺接受上級的審計監(jiān)督。經聯(lián)社一級要配備一名兼職的審計人員,配合鎮(zhèn)審計辦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四章 責任追究
第八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參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村(社區(qū))“兩委”成員和村(居)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以下簡稱農村干部)違反本細則相關規(guī)定的,鎮(zhèn)農林水務局應責令改正,情況較重的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情況嚴重的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報批評的方式包括:由市農業(yè)局、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印發(fā)文件全市通報;由鎮(zhèn)政府印發(fā)文件全鎮(zhèn)通報;在被通報批評人任職村(組)的財務公開欄張貼通報文件,張貼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扣減薪酬的,由鎮(zhèn)政府實施,具體情況主要包括:未經鎮(zhèn)政府審查通過擅自實施重大事項或未按審查通過的重大事項內容執(zhí)行的,每宗事項扣減違規(guī)農村干部當年薪酬績效工資的10%~20%;接待費超過控制總額且未按規(guī)定經鎮(zhèn)政府審查同意的,扣減全體農村干部的薪酬,扣減標準為全體農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攤超額部分的50%。
建議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會議處理的,由鎮(zhèn)政府提出處理建議,主要包括:罷免理事會成員、變更或撤銷農村干部經濟管理職權、賠償集體經濟損失等。
農村干部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其個人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yōu)的資格;屢犯不改或情節(jié)嚴重的,由鎮(zhèn)政府按程序撤銷或建議罷免其農村干部職務,并不列入下一屆農村干部建議人選。主要負責人受到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責任追究處理的,取消所在單位當年經濟管理類評先推優(yōu)的資格。
第八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會成員存在以下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之一的,由鎮(zhèn)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建議集體經濟組織罷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谌罕娭猩⒉疾徽鎸嵉呢攧铡⒑贤闆r造成群體性上訪的;
(二)超越審核、監(jiān)督權限造成財務管理秩序混亂的;
?。ㄈo正當理由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的;
?。ㄋ模w合理性開支拒不簽名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股東核實集體經濟組織公開事項申請,或無正當理由逾期答復申請人的;
?。﹪乐厥氁鹑罕姴粷M的;
?。ㄆ撸┢渌`法違規(guī)行為。
第八十八條 財會人員玩忽職守、疏于監(jiān)督,以及有其他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鎮(zhèn)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調離財務工作崗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攤派,強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fā)侵占、損害農村(社區(qū))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執(zhí)行生效的法院判決、行政決定、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居)民自治組織分賬核算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村(居)民自治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可參照適用本細則。
集體經濟組織下屬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可參照本細則進行管理。
第九十四條 本細則由鎮(zhèn)農林水務局負責解釋,并于發(fā)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6個月。在此期間,如與市新出臺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市規(guī)定為準,與鎮(zhèn)政府原已出臺的文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1.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修訂審查表
2.謝崗鎮(zhèn)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初審意見書
3.謝崗鎮(zhèn)東莞市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預算審批表
4.謝崗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年度股東分紅方案審查表
5.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使用審查表
6. 謝崗鎮(zhèn)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審查表
7.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追加接待費審查表
8-1. 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審查表
8-2. 謝崗鎮(zhèn)農村(社區(qū))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程序審查表
9. 投標記錄表
10-1. 工程付款呈批表(村級)
10-2. 工程付款呈批表(組級)
11. 財政支農資金使用呈批表
12. 財政支農資金利息轉出呈批表
13. 催收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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